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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商务发展中应注意的法律问题 _其他论文

发布时间:2015-04-13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一、电子商务的产生与发展
电子商务的英文名称是ELECTRONIC COMMERCE,缩写为EC。其内容包含两个方面,一是商贸活动,二是电子方式。电子商务指的是利用简便、快捷、低成本的电子通讯方式,使买卖双方不用见面就可以进行各种商贸交易。 它还可以通过多种电子方式来完成。比如通过拨打电话等的方式来与对方进行联系。不过,现在人们所说的电子商务主要是以电子数据交换和INTERNET来完成的。尤其是随着INTERNET技术的逐步完善,电子商务将会是建立在INTERNET技术上。因此也有人把电子商务称为INTERNET COMMERCE,缩写为IC。
电子商务的产生和发展主要与经济全球化和全球信息化有关。近几年来,由于全球秩序的逐步稳定和经济发展,世界各国的企业尤其是跨国公司发展很快,而随着跨国公司的管理地域和范围的不断扩大,世界经济也逐步趋向全球化。同时,互联网的广泛应用也带动了全球信息化的进程,所以全球信息化又进一步深化和扩大了经济的全球化,并且还代表了未来21世纪的新经济。从商贸交易的角度进行分析,电子商务还可以在很多的环节中得以实现,因此电子商务也可以被划分为两个层次,一个是较低层次的电子商务,例如电子商情、电子支付、电子合同等;另一个是较高级的电子商务即可以是通过网络进行全部的商贸交易活动,在网上使各个物流间完整地得以实现。
随着经济全球化的发展,网络经济正以迅猛的速度席卷着世界经济的各个层面,电子商务作为构成网络经济的主要部分,正在将传统的商贸交易方式进行着改变,给现代经济带来了深刻的变革。并且电子商务还极大地促进了世界经济贸易的发展,显示出了强大的力量。
与传统的商务方式相比较,电子商务的突出特征是通过互联网使重要的商业活动通过电脑及网络构成的世界来完成。这种网络世界构成了一个区别于传统商业环境的新环境,即"虚拟世界"。在这个世界里,来自于世界各地的人和企业都可以进行交易,当事人只需通过电脑打开一个网站进行搜索和点击,用不着见面瞬间即可完成寻找交易对象、签订合同、支付等交易行为。其具体包括三个特点:一是虚拟性。在电子商务活动中,企业经营使用的场所、机构、人员都可以“虚拟化”。企业在申请了一个网址后,就可以利用它来发布自己产品的相关信息,接受咨询、洽谈订货等。二是无纸化。传统商务方式所用的信息及其载体被数字化了。人们被授予识别号、识别名或识别文件作为其在网上活动的标识,手写签名、图章等被电子签名代替,纸制凭证、记录被电子表单、记录、文件等所代替。其三是无国界性。因特网是开放性的,没有出、入境的限制,便于客户进行访问,缩短了供需双方之间的距离。通过超级链接、搜索引擎等方式可掌握大量的信息,人们不必亲临到现场,就可进行价格、服务的洽谈,完成某些交易的过程。电子商务的这些特点,但是在给经营者和消费者带来空前便利的同时,随之而来的是不可避免的一些法律后果,也引出了许多法律问题。
二、电子商务中相关法律问题的几个方面:
(一)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
随着网络的发展,网络的安全不能忽视,其网络安全的要素具体包括:网络的安全标准及实施、及时知道网络受到侵犯及受害程度、识别和过滤不良信息、确保重要信息的私密性和完整性、防止外界有害信息的入侵和传播、防止黑客入侵、保护个人隐私或企业的商业秘密、防治病毒的传染、保证电子商务的安全性和合法性和确认网络上交易双方的身份等十个方面,基本包括了现有的互联网和电子商务发展所涉及到的各个方面。在强调网络安全和信息安全的同时,也不应该忽略它的便捷性。安全性与便捷性,二者的属于辨证关系,需要妥善的处理。大家都知道,电子商务真正的实现,关键在于它的安全性,这是毋庸置疑的。但片面强调安全性会影响电子商务的推广,比如EDI就是一个例子。EDI较好地解决了报文的安全传输,但是由于它的标准太多,手续比较繁琐,需要专门的进行培训,所以在我国的推广速度比较缓慢。因此必须在安全性与便捷性之间寻找出一个均衡点来。在技术上的多层保障,也增加了操作的环节和交易的成本。要解决这一矛盾,主要有两种途径,一是区分开交易的安全级别,采用不同的安全措施;二是健全法律法规,加强法制教育,从一开始就使电子商务在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下运行。
(二)电子商务认证机构在我国的设立
认证是电子商务中的一个核心问题,必须高度重视起来。认证机构的建立,应考虑到它的权威性、安全性,考虑到它的高效快捷,尽量利用原有的资料和机构设施。
电子商务的交易主要涉及以下的两个方面:
第一,身份认证。从我国目前的情况看,面对众多的网络消费者,要全面对参与交易的企业或个人实施个人身份认证几乎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但对于企业与企业之间的交易,即BtoB的交易,身份认证非常有必要。目前我国企业在国家工商部门都有注册登记,只要通过认证机构将这些资料进行汇总,即可开展对企业的身份认证。所以,这项认证由国家工商部门来做比较合适。
第二,资信认证。要查看企业的资信情况如何。这一点,必须由银行提供证明。我国开展企业的资信等级的评定已有好多年,将这一工作计算机化,也就是用于电子商务交易的认证。所以,这项认证就可以由银行来进行。另为,还有一个数据是比较系统的,即企业税收情况。企业税收资料历年积累的很完整,可以全面反映一个企业的整体经营情况。所以,我认为可以增加一个税收认证,以衡量一个企业整体素质的高低。这项认证可以由国家税务总局来进行。
上述两个方面是为根认证发放认证证书提供依据的。在职能认证系统上面,还需要有一个根认证系统。这一系统的建立,可以由国务院信息化办公室负责,成立一个国家认证机构,并在省、市设立相应的分支机构,从而形成类似于直线职能制管理系统的认证系统。在完成以上工作的基础上,还需要通过一些程序来确认认证系统的法律地位。首先可以先通过行政法规加以规定,通过一段时间后,再在合同法实施细则中加以规定,最后在合同法或电子商务法中进行反映。
(三)电子合同的法律问题
电子合同与传统的纸质合同有很大的区别。目前先着重解决以下四个问题:
1、书面形式的问题。电子数据没有书面形式,所以具有易改动性和易消失性。我国新《合同法》已经将传统的书面合同形式扩大到数据电文形式。第十一条规定:“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信件以及数据电文(包括电报、电传、传真、电子数据交换和电子邮件)等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载内容的形式。”也就是说,不管合同采用什么载体,只要可以“有形”地表现所记载的内容,都视为符合法律的“书面”要求。
2、知识产权的问题
知识产权从广义上来讲,其所包含的内容十分广泛,近几十年以来,由于计算机网络技术的迅猛发展,导致了数据信息的共享需求,并且与知识产权固有特性的发生了强烈冲突。知识产权最突出的特点之一就是它的“专有性”,而网络上的信息则是公开、公用的,很难受到严格的控制。“地域性”又是知识产权的另一特点,而网络传输的特点又是“无国界性”。
目前为解决这些矛盾也冲突,世界上大多数国家都在主张通过缔结国际公约进一步强化对知识产权做出“专有性”的保护。在知识经济中,强化知识产权专有性和国际知识产权法律国际“一体化”的趋势,是势不可当的;例如在1996年12月通过的《WIPO表演和唱片条约》和《WIPO著作权条约》中, WIPO就针对网上著作权和邻接权的保护及其利用作出了法律规定,同时还对现有权利向数字化应用的延伸做出了解释,给各国立法提供了参考和依据。这对于世界发展中国家是一个重大的挑战,尤其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中的一个大国,必须研究出自己的对策。更要抓紧健全、完善知识产权法律保护制度,努力适应知识产权保护的国际化进程,以便在国际竞争中,确保中华民族在新世纪立于不败之地。
3、电子合同的收到与合同成立的地点。“收到”在电子商务交易的过程中,具有非常重要的法律意义。国际货物销售公约和大陆法规定,不论是发盘还是接受,都以抵达接收人或发盘人作为生效的条件之一。而在英美法的规定中,信件或电报一经发出就立即生效,以投递邮件收据上邮局所盖邮戳为生效的时间,而不管对方是否收到。在电子商务环境里,为避免贸易纠纷,就确定了“收到生效”的原则,也就是说,不论通过什么样的传递方式,只有在被对方收到的情况下,才具有法律意义。同时,也要对“收到”的定义作严格的规定。我国新《合同法》规定:“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收件人指定特定系统接收数据电文的,该数据电文进入该特定系统的时间,视为到达时间;未指定特定系统的,该数据电文进入收件人的任何系统的首次时间,视为到达时间(第十六条)”。该法还同时规定了,“采用数据电文形式订立合同的,收件人的主营业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没有主营业地的,其经常居住地为合同成立的地点(第三十四条)。”这些规定,都有利于电子商务的在实际过程中进行操作。
4、取证证据的问题。电子合同出现争议以后,要以什么作为证据,同时采取什么样的方式进行取证,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规定,这不仅涉及到了电子合同收到的时间和成立的地点,还涉及到了买卖双方电子合同和电子签名的保管问题。这也是电子商务大规模推广之前必须尽快解决的问题。
(四)、电子签名。按照新《合同法》里的第三十二条规定,“自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时合同成立。”和第三十三条规定,“当事人采用信件、数据电文等形式订立合同的,可以在合同成立之前要求签订确认书。签订确认书时合同成立。”这是一种过渡性的办法,可以提高合同的可靠性,防止电子签名被伪造。事实上,伪造在普通的合同中也屡见不鲜。我国新《刑法》里的第280条已经规定了有关伪造、编造、毁灭国家机关的公文、印章以及公司、企业、事业单位、人民团体的印章的犯罪。如果能在司法的解释中将公文和印章的概念加以扩大,扩展到电子签名的话,利用电子合同开展贸易就可以真正进入实施阶段了。
(五)、关税与税收问题
对于有形货物通关过程的存在,现行增值税税收政策依然适用。但对于数字化信息产品如软盘、CD、VCD等,消费者可以通过下载或在线取得货物,由于没有一个有形的通关过程,由海关征收关税、代征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的征收环节基础不复存在,对这部分电子商务的关税、进口环节增值税和消费税征收将变得非常的困难。另外电子货币的发行也影响了传统的税收扣缴办法。电子货币系统是电子商务活动的基础。电子商务中将会以信用卡、电子支票和数字化货币作为常用的电子货币形式。这就意味着在未来的电子商务交易活动中,产销双方无须通过中介机构就可直接进行交易。而传统意义上的税收征管很大一部分是通过代扣代缴来进行的。网上交易没有中介机构的话,扣缴税款的工作也就无法得以实现了。
三、 结语
作为一种全新的、发展迅猛的商贸交易方式,电子商务给传统商业贸易带来了巨大的影响。例如:2000年2月在曼谷举行的联合国贸发会议上发表的报告书表明,2000年的网上贸易总值将达到3770亿美元,2001年将几乎增加一倍达到7170亿美元,2002年达到12340亿美元, 2003年电子交易总额占世界贸易总额的比例将多达四分之一。电子商务尤其是电子交易部分近年来在中国得到了迅速发展。1998年3月6日,我国国内第一笔互联网上电子交易由世纪互联通讯技术有限公司和中国银行共同携手完成,标志着我国电子商务已开始进入实用阶段。之后,B to C(Business to Customer)型的网上零售站点,如中国光盘超级市场、上海书城、珠穆朗玛8848、广州百盛精品等相继开业;B to B(Business to Business)型的网络批发交易市场,如中国商品交易市场、中国商品交易中心(CCEC)、中国商品订货系统(COGS)、库存商品调剂网络等商务系统陆续投入运营。1999年,我国消费类电子商务活动中网上购物总交易额达5500万元,现在中国的网民数量增长非常地迅速,截止到2005年7月31日我够已经达到了1个多亿网民的数量,可以看出2005年电子商务相关的交易规模达到了4千亿,也就是说我国中国电子商务发展的增长速度越来越快。
然而在计算机普遍应用的今天,网络以其惊人的发展速度给我们带来方便和快捷的同时,也带了一些危害,其中由于电子商务的迅猛发展,在利益的驱使下一些不法分子通过网络进行犯罪,目前网络犯罪比较常见的是偷窥、复制、篡改或者删除计算机数据、信息的犯罪,散布破坏性病毒、逻辑炸弹或者放置后门程序的犯罪,就是典型的以计算机为对象的犯罪,而网络色情传播犯罪、网络侮辱、诽谤与恐吓犯罪以及网络 诈骗、教唆等犯罪,则是以计算机网络形成的虚拟空间作为犯罪工具、犯罪场所进行的犯罪。
所以电子商务交易有着很多不同于传统交易方式的特性,给传统法律法规带来了重大挑战和课题研究,我们某些传统意义上的法律法规还不完善,通过许多国家有关电子商务立法的实践经验来看,为电子商务进行专门的立法已是当务之急。中国《合同法》针对电子商务专门规定了数个条文,这是一个极富远见的大胆举措,它对中国电子商务未来的发展也将起到深远的影响。
总之,随着我国电子商务的发展,电子商务的交易越来越频繁。我们必须在保持现有法律体系的完整性与稳定性的基础上,充分利用已有的法律体系,参照国际惯例,创建适合我国实际情况的新的规则,以适应电子商务发展的需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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覃征等,《电子商务与法律》,人民邮电出版社,2001年版,第98页。
王云斌:《中国网络法律问题》,经济管理出版社,2001年版,第93页。
郭卫华等:《网络中法律问题及其对策》,法律出版社,2001年版, 第241页。
李晓东:《信息产业2000年发展的概况与问题》,中国经济时报,2001年版。
孙昌军等:《网络安全法》,湖南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58页。
周曙东:《电子商务概论》,东南大学出版社,2002版,第3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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