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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税收问题_其他论文

发布时间:2015-05-2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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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谈电子商务税收问题
[摘要] 随着电子商务的迅速发展很普及,电子商务将成为网络经济时代基本的商务运作模式,无疑,电子商务也就成了未来最主要的税源。因此,电子商务税收问题是我们所面临的一个新的问题
[关键词] 电子商务 税收 电子商务税收

电子商务对税收制度的影响
作为一种商业活动,电子商务应当纳税的。但从促进电子商务发展的角度看,在一定时期内,实行免税也是很有必要的。从网络交易的客观实际看,由于其本身的开放性,管理起来十分困难。从目前情况来看,电子商务对现行税制的影响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税法原则模糊
纳税原则是建立税收制度所遵循的原则。它是政府在设计税制、实施税法过程中所要遵循的理论准则。
传统税法的基本原则主要有:法定原则、公平原则、效率原则。在网络环境下,此三项原则均面临挑战。
纳税主体模糊
纳税主体,也称纳税人,是税法的首要构成要素,它规定了税款的法律承担者,可以是自然人也可以是法人。
在传统贸易方式下,交易双方是谁,纳税人是谁,都很清楚。交易者各方面的条件都在工商、税务部门注册登记,获得许可后方可经营。而网络经济则无国界,交易迅速便捷,直接免去了传统贸易的中间环节,且交易主体具有虚拟性,在网上只以服务器、网站、网上帐号出现,对所有交易主体都是开放的,任何人都可以是主体。
征税对象模糊
征税对象,又称为课税对象,是征税的目的物,即对什么征税。它是征税的客体,是一钟税区别于另一种税的主要标志。不同的征税对象决定着不同的税种和不同的税率。
目前,电子商务的业务已涉及各个领域,网上信息服务,在线交易,电子支付与金融服务、电子认证服务等。
在线交易有个非常重要的特点,即有些交易标的是信息产品,是无形的。电子商务的出现,暴露出现行税制的一些缺点。
现行税制是建立在有形交易的基础上的,而电子商务数字信息交易的出现,极大的削弱了现行税收存在的基础。
纳税地点模糊
纳税地点是指征税活动有关的各种地理位置,如纳税人的户籍所在地,营业执照颁发地,税务登记地,生产经营所在地等。在传统贸易中这些地点接近或一致比较容易确而网络经济贸易中的虚拟化和无形化,是纳税地点的流动性、随意性增大,使得税务部门无法确定贸易的供应地和消费地,无法正确实施税收管辖权。
纳税环节
纳税环节是税法规定对处于不断运动的纳税对象,选定的应当征税的环节,每个税种都有特定的纳税环节,有的只在一个环节征税,有的实行每个环节征税。网络经济贸易一个突出特点是:交易环节少,渠道多。这势必对原有的流转税制中的多环节纳税,产生挑战,极大的影响流转税的缴纳。
所得类型模糊
中国实行分类所得税制,所得类型不同,适用的来源规则不同,适用的税收政策也不一样。销售货物和提供劳务要就其工农业利润征收正常的所得税。
电子商务交易的营业地不同,必定将会影响所得税政策的适用。这种所得类型模糊化又将导致新的避税行为。
纳税计征模糊
电子商务的另一个特点是无纸化,无纸化交易行为对于现行税收制形成了强大的冲击,其中最主要的是动摇了纸面凭证作为计税和稽查的基础。传统的税收征管和稽查都离不开对纳税人的真实合同、发票、凭证、账册、报表的审查。而电子商务是通过大量无纸化操作达成交易,税收审计稽查失去了最直接的实物凭据。
常设机构模糊
常设机构是指企业进行全部或部分经营活动的固定场所,其形式包括管理机构、分支机构、办事处、工厂、车间等。
建立在传统现实的交易纳税原则的常设机构在电子商务中变得虚拟化,所得来源国难以对外国经销商在本国的销售和经营征税。
以上各因素的模糊导致法律责任也模糊不清。法律责任是由于违反税法而应承担的法律后果,而网络经济采用高科技的交易手段,结果比较隐蔽。在互联网上交易实体是无行的,存在电子货币交易和匿名支付系统,没有成型的合同,没有明确的纳税人和交易数字,税务机关对可能存在的税收违法行为很难做出准确的定性。
电子商务对现行税收体质的挑战:
电子商务课税的最基本问题是如何将现存的国际税收原则恰当的适用于电子商务,且能保证同时得到不同利益征税主体的一致赞同,这将是十分困难的。
纳税人身份的判定
简单的说纳税人身份判定的问题就是税务机关应能正确判定其管辖范围内的纳税人。在传统的交易模式中,纳税人及交易活动是以实际物理存在为基础,因此对纳税人的判定不存在问题。
首先,互联网具有虚拟性,互联网上的商店不是一个实体的市场,而是一个虚拟的市场,网上的任何一种产品都是触摸不到的。
其次,互联网的开放性使人们在传统贸易中刻意追求的国界,地域变得毫无意义。
再次,网络电子商务打乱了商品和服务的分类标准,增加了划分纳税义务的难度。
最后,互联网的使用者具有隐匿性、流动性,通过互联网进行交易的双方,可以隐匿姓名、隐匿居住地;对使用者交易活动的地点也难以确定。以上这些,都为纳税主体的判定增加了难度。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
电子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简单地说就是确定了纳税主体后,是否有足够的依据收到税,证据是否足够,是否可查。以往征税有发票、账薄作依据,纳税人纳多少税通过多少发票、账薄来计算。而电子商务交易过程中发票、账薄等均可在计算机网络中以电子形式填制,而这些电子凭证又可以轻易地修改,不会留下任何痕迹、线索。这也使税收征管稽查工作失去了基础,税务部门无账可查。
电子商务过程的税务稽查
在具备税收管辖权、商务交易过程的可追溯性的前提下,电子商务稽查是保障电子商务税收的重要环节。
国际电子商务中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
税收管辖权确定的困难在国际电子商务中已经显现出来了,这主要是由于世界各国所采取的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不同引起的。所谓税收管辖权是指一国政府对一定的人或对象征税的权力。世界上不同的国家之间确定税收管辖权的标准主要有两个:属人原则和属地原则。但与这两原则相联系的常设机构与商品供应地这两个标志性因素,在网络空间中难以确定,上述两原则在电子商务中的运用自然也因此遇到了障碍。
电子商务税收政策的导向
制定和完善的税收政策
在制定和完善税收政策的出发点上,应坚持税收中性原则。
在税收管辖权问题上,要充分考虑我国及广大发展中国家的利益,联合其他发展中国家,坚持以管辖居民权与地域管辖权并重的原则,保护自己的切身利益。
积极开展国际合作与协调,站在发展中国家的利益上参与国际对话,参与互联网贸易协定、政策制定。
在互利互惠的原则下密切配合、相互合作,包括国际情报交换、协调税基和税率、协助征管等。
采取有效措施对实行网络贸易的企业加强监管
建立备案制度,即责令所有网上经营业务的单位将于上网有关的电子信息上报当地税务机关,以便税务机关控管。
建立登记和单独核算制度,即要求上网企业将通过网络提供的服务、劳务及产品的销售等业务,单独建账核算,并将上网的资料报送税务机关备案,便于税务机关管理控制。
对商务性外汇实行申报和代扣税制度。
积极研究制订相关的法律法规
积极研究制订关于电子商务的法律、规章、制度,使网上交易、资金支付等商贸行为早日步入规范化的轨道。
加大投入培养新型税收人才
加大投入,培养一批既精通税务专业知识,又精通外语和计算机网络知识的高素质、应用型的税务专业人才,以适应网络时代的要求。
参考文献
齐爱民、徐亮:《电子商务法原理与实物》,武汉大学出版社,2001年3月第一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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