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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存在的问题_行政管理毕业论文

发布时间:2014-10-26 来源:人大经济论坛
1.混淆管理主体和项目业主 虽然在改革开放之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出现了一些专业性集中实施的机种组织形式在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上没有什么区别,有着共同的弊病: (1)缺乏专业性 与国外政府投资项目管理设置专门机构不同,我国一般是根据项目的需要临时设立项目管理班子,管理者多不是专业人才,造成对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缺乏专业性,管理质量很难提高。 ①业主的专业人才力量欠缺。许多政府投资项目,如学校、医院、自来水厂、污水产生大量的质量、安全问题。 ②管理机构重复设置。目前,大量政府投资项目是由使用单位组建项目管理班子,方式同益显见其弊端,在政府投资项目上实施专业化管理己经势在必行。 (2)存在同位一体化现象 我国目前大量政府投资项目是由使用单位组建项目管理班子,造成投资管理、建设组织实施管理、建设监管和项目使用单位四位一体的现象。 ①建设的组织实施与项目成果使用单位分不清。目前,项目的业主就是今后的使用单不乏管理者利用职权,贪污腐败,扰乱了建设市场的正常运行。 ②建设项目的投资管理、组织实施管理和建设监管同位一体。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是政府,作为行业或地方的主管机构和部门,可能既负责项目的组织实施,又行使建设市场监管的职责,这无异于运动员与裁判二任于一身,其间规则制定的公正性和规则执行的透明性说不清道不明。对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来说,会造成监管不力的局面,一些有关建设市场和建设管理的法律法规对政府投资项目缺乏约束力。业主可能不执行法定建设程序,造成政府投资项目的效果与质量难以控制,这种现象主要是由于政府的政管理职能和具体项目的实施管理职能没有分清造成的。 通过分析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所存在的问题,可以得出这样的结论: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往往行政手段过多,权力过于集中,也就是说,政府投资项目的业主虚位,政府投资、建设、财政、审计、国资等部门或使用单位均是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外部控制与监督系统,是市场与法规的管理者,如果担当业主,又直接管理项目,角色不清,既是裁判员,又当运动员,混淆了项目的管理主体和业主,造成角色错位。 2.管理方式不明确 长期以来,我国政府投资项目存在着花钱大敞口,投资无底洞,工期马拉松的重大实施、生产经营、债务偿还和资产的保值增殖,实行全过程负责。 目前,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方式中,项目法人制是主要形式之一,但项目法人如何组建,采取何种形式,没有明确规定。非经营性政府投资项目是否适用项目法制,是建设单位、建设管理部门、还是财政部门来充当业主,各地都各有做法。 3.管理制度不健全 长期以来,政府投资过分追求经济增长目标,政府投资项目的效益和效率缺少一套严格和健全的制度来进行保护及约束。同时造成由于政府投资项目管理的“制度缺失”而失去监督约束机制。 (1)尚未建立科学的决策机制 政府投资项目的评价决策与一般的民间投资项目的评价有根本性区别。一般民间投的办法,搞好政府投资项目的决策管理。这一点对我国这样的经济较落后,财政建设资金较紧张的情况下尤为重要。 (2)建设程序管理不严 建设程序是指建设全过程中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这个先后顺序是指建设审一遍,给项目业主带来了不必要的负担,也增加了整个政府的行政成本。 (3)财政资金分散支付 对于政府投资项目的支付,过去我国实行的是分散支付的体制,即由财政部门将资市场严重的腐败行为有关,但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支付制度不尽完善也不无关系。 (4)政府采购尚未完全涵盖政府投资项目领域 服务机构),设计的采购大多由项目建设单位直接指定,项目管理的采购还未开展。 (5)缺少项目后评价体系 随着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投资体制改革的发展,市场机制对企业投资行为的约束也同益强化,而对政府进行的投资项目,仍缺乏有效的评价约束机制。为了提高财政经常发生一些重要的贪污腐败案件,其中很大一部分都与政府投资项目有关。这与我国政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的不健全不无关系,因此改革我国现行的政府投资项目的管理体制已经迫在眉睫。 代建制是政府投资项目的发展方向 1.代建制是政府投资体制改革的必由之路 1998年朱镕基总理明确提出要对财税、粮食流通、住房、医疗和投融资体制进行改工期,竣工验收后移交给使用单位。增强投资保险意识,建立和完善政府投资项目的风险管理机制。” 2.实行代建制初步的效果 目前,全国各地纷纷掀起了“代建制”试点热潮,实际上是与一些地方己经取得的办法解决超出款的现象,是以往政府投资工程所无法做到的。 3.政府投资项目代建制的意义和作用 代建制是指政府通过招标的方式,选择专业化的项目管理单位负责项目的投资管理显优势: (1)规范政府行为。将政府行为纳入法治范围,对建立健全更加完善的市场机制少腐败,减少可能的寻租环节,促进廉政建设,创造良好市场环境,树立政府良好形象。 (2)有助于政府职能转变,转变政府管理社会事务的手段方式。在基本建设项目管理领域引入市场机制,将投资与建设管理分开已在理论上基本形成共识,新公共管理和委托代理理论就这个问题的解决也提出了如何将职能分解的理论治理机制,但我国的改革实践进行了二十多年,公共建设领域的管理模式依然落后,改革困难重重。加入“WTO”和市场经济的发展对政府管理权限和行为规范提出新的挑战,政府在经济管理中常常表现出的“越位”、 “错位”和“缺位”现象也到了非改革不可的地步。 (3)有助于遏制腐败,提高项目实施质量。政府对工程项目的管理,具有出资人如资金拨付、工程决算、审计等受到建设方的严格监督。因此,代建制的设计和研究对于推动工程建设领域乃至政府行政手段的改革都具有重要意义。 (4)抑制了“三超” (超投资、超规模、超标准)痼疾。实行代建制后,再追加财政预算就不大可能。因此建设者必须考虑好如何在现有预算内保证建设质量。 (5)克制了拖欠工程款现象。政府投资项目工程款的拖欠,很大程度上来自于工程进一步探索。 4.代建制运作中存在的问题 虽然代建制的施行在相关地区都取得了一定程度的成功,但是,由于它毕竟还不是很完善,缺乏足够成熟的理论依据和实践经验,因此客观上还存在一些问题。 (1)在代建制的实施过程中,有些项目的“建设”和“使用”并没有实现真J下的项目的顺利实施。 (2)在许多地方,由于对代建工作实施监管的具体管理主管部门不明确,因此就无实施的过程中出现问题,也无法及时发现和纠正,为将来项目的顺利实施埋下隐患。 (3)绝大多数地方在实施代建制的相关文件中没有明确设置代建费取费下限和严格水平上。 (4)代建单位的项目管理水平还需要进一步提高。一方面表现在代建单位在项目上较突出。 5.各地代建制模式 目前,我国许多城市己经意识到对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方式进行改革的必要性和府投资项目管理体制和运行机制,提高投资效益和建设管理水平引。 本文就三地试点城市上海、重庆和深圳三种模式作一比较。 (1)上海模式 上海模式主要由政府主管部门、业主(投资方)、代建单位、设计和施工承建商四个投资者(业主),通过市场逐步培育工程管理公司作为代建单位。 上海市政府主要借助工程管理公司完成政府投资工程的管理,并赋予投资公司较大究、初步设计、项目管理、工程监理等工作。 (2)重庆模式 重庆市政府主要对项目立项、投资、建设、使用、资产管理各环节推行专业化分工,的资产运营和使用管理。 重庆市按“投、建、管、用”适当分离的建设管理原则,提出一整套改革思路。主程实施“专业化集中管理”的道路。 (3)深圳模式 深圳市政府主要借鉴香港等地的做法设立工务局,作为负责政府投资工程和其他重投资和工期三大控制,保证政府投资工程效益。 深圳市工务局承建的政府投资工程一律实行“交钥匙工程”,由政府财政拨款;工象。 6.关于代建制模式的完善与推广 通过综合分析与研究,结合《建设工程项目管理试行办法》,笔者认为,在代建制定是代建制实施的基础,代理合同的完善是代建制管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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