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风险管理论文范文

试对中国保险市场供需错配进行分析来源:人大经济论坛论文库 作者:刘源 时间:2015-03-12

  

  

中国保险市场供需错配分析

    论文摘要:中国保险市场近年来得到了快速的发展,但由于政府支持力度不够、保险项目自身的收益原因和法制制度环境不健全的原因,保险市场结构不合理,保险供需错配问题还十分严重。如何解决中国保险市场的供需错配问题,成了一个需要严肃面对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保险市场,供需错配,快速增长,结构不合理
中国保险业从复业到现在已经经历了20多年的快速发展,无论保险市场规模,还是保险产品结构、保险服务质量都有了显著地提高,但是,目前仍然存在保险产品主要以财产险业务和寿险业务为主、其他业务(如责任险、健康险、灾害险等)涉及不多、保险市场供需结构不合理、保险供需错配问题。
一、中国保险市场供需错配的主要表现
(一)财产险市场供给主体过多,财产保险供给过剩甚至导致市场不正当竞争
随着近年来中国保险市场的快速发展,中国财产保险市场得到了较快的发展,主要表现在:(1)供给主体增加。一方面,金融综合经营的推动,银行系统保险公司进入的步伐将加快。除了中国银行外,其他大中型银行均将设立财产保险公司进程摆上了议事日程。同时,继2006年中国人寿设立财产保险公司之后,一些寿险公司,如新华人寿等也进入了财产保险领域,作为公司的重要发展战略;另一方面,大型国有企业的强势进入。与民营资本退出形成反差的是一些国有大型企业将进入财产保险领域,除了国家电网、中石油一类全国性企业外,还有一大批地方性国有企业,在当地政府的支持下,纷纷筹备设立财产保险公司。(2)网点增加。除了新主体的增加外,2009年,一些财产保险公司,特别是最近几年成立的新公司,均实施了“机构战略”,加大铺设网点的力度,力求通过增加网点促进业务快速发展,例如:大地,中华联合、阳光、安邦等公司。据不完全统计,近三年,我国财产保险公司的各类分支机构平均每年增加约2300家,在大多数县市都已有5-8家财产保险公司,特别是财产保险公司中车险公司业务供给过度现象尤为严重。
随着市场供给主体的增加,2010年,我国财产保险市场竞争异常激烈。尤其是在车险经营领域,低折扣和高手续费成为市场竞争的主要手段。尽管监管部门三令五申的禁止恶性竞争,出台了车险业务的“限折令”,引导行业协会等组织展开自律,但违规打折现象仍然十分普遍,个别地区车险费率的折扣甚至达到了2折。同时,手续费率则高居不下,一些地区甚至高达30%-50%。更值得关注的是,个别机构在“交强险”的经营中,采用各种手段,突破手续费不超过4%的规定,使得经营成果严重失真。
(二)责任保险发展滞后,市场需求迫切而有效供给不足
2003年,中国人均GDP首次超过了1000美元,达到了1090美元。随着中国经济的快速发展以及开放程度的不断加大,个人和组织的经济和社会活动在不断增加,所面临的事故风险也会不断增加,西方工业化国家发展的经验表明,人均GDP在1000-3000美元区间,是各类事故和民事法律责任纠纷案件的高发期。据国际劳工组织统计,我国工矿企业10万从业人员事故死亡率约为发达国家的2倍;道路交通事故死亡率为美国的8.6倍,日本的18倍,2009年,12万人,占意外死亡人数的80%以上。
另外,近年来医疗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也时有发生。2005年3月劣质奶粉造成的安徽阜阳“大头娃娃”时间曾经引起了全国人民的关注,在这一事件中,无良心商人制造的“无营养”的奶粉,残害了数百名儿童,造成至少有8名婴儿死亡、数百名儿童严重营养不良的恶劣后果。2006年,“齐二药”假药事件也造成了广东地区至少13名患者死亡的严重后果。医疗责任事故、食品药品安全事故的频繁发生,使得人们对食品药品安全事故责任保险有了更多的渴求。
由于中国的公共安全基础工作薄弱,又处于经济转轨、社会转型期和迅速发展的历史阶段,重特大事故时有发生。一次死亡3-9人的重大事故平均每天要发生7起,死亡10人以上的特大事故平均每周2.5起,一次死亡100人以上的特别重大事故平均每年1起以上。全国每年发生的各类事故造成14万多人死亡,70多万人受伤,直接和间接经济损失2700亿元。1993-2009年,在被统计的140起典型特大火灾中,公共场所发生特大火灾事故83起,约占总数的60%。
日趋严重的安全风险隐患和高发的事故率,不仅造成巨大的直接经济损失,影响经济的可持续发展,而且还影响到社会的和谐稳定。当前,我国安全生产形式严峻,重特大事故频发,经济损失惨重,社会影响恶劣。而开办责任保险是保障安全生产、加强高风险行业事故预防工作的一种行之有效的手段和方法。因此,中国严峻的公共安全形式还须退出覆盖煤炭生产、医疗事故、食品药品安全等领域的责任保险业务,发展责任保险迫在眉睫。
为了加快责任保险的发展,从2005年起,保险监督管理部门、安全生产管理部门、道路交通管理部门乃至国家立法和司法机关加强了在该领域的调研和沟通,出台了一系列加快责任保险的政策。2005年,国务院确定了保险业要充分发挥其社会管理智能的方向,并明确指出,责任保险是社会管理功能最强的险种之一。中国保监会也相应的提出了关于大力促进责任保险发展的研究课题,把发展责任保险市场的工作提高到了“讲政治”的高度,要求各保险从业主体加快发展有关业务。由此可见,市场对于责任保险的需求极为迫切。
然而,目前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却相对滞后,还远未达到社会管理功能最强险种的要求。中国责任保险从20世纪80年代末才进入国内市场,系非涉外经济领域,改革开放后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受社会环境和市场环境的影响,远不能满足高速发展的国民经济和日益增长的社会需求的需要,市场供给不足。这主要表现在很多责任保险在中国还处在试点阶段。目前,保监会仅批准了责任保险在北京、上海、广东、深圳、海南、山西、河北、吉林、安徽九省市试点;医疗责任险也仅从2005年1月在北京市试点;交通运输责任保险也正在有关省市试点。责任保险发展的相对滞后还表现在责任保险的市场占有率偏低。
(三)再保险市场需求旺盛,供给却不足,市场需求远大于国内再保险供给
在不确定经济条件下对风险效用的分析结论是:帕累托最优的安排就是其他风险厌恶性的公司将自身的风险分摊给风险中性的保险公司。也就是说,风险中性的公司就成为当然的再保险接受人(供给方)。现代金融理论提出了保险人是风险中性的假设,即是说,保险公司一般没有必要通过再保险进行风险转嫁。但在现实生活中,不仅存在着保险人对再保险的需求,而且需求还很大。原因在于,金融理论上的保险人风险中性是建立在现代保险公司大多是股份制保险公司的假设基础上的,所以,只有那些股权足够分散的保险公司才能视为风险中性公司。而多数保险人并非控制面广和股权足够分散。因此,对于股权集中、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就更倾向于风险规避,从而产生再保险需求。目前,中国的保险公司大多属于股权集中、规模较小的保险公司,存在着较大再保险市场需求。另外,由于近年来,中国直接保险市场迅猛发展,市场主体逐渐多元化。随着各大保险公司直接保险业务的突飞猛进,累积的风险也对再保险产生了巨大的需求。但是,近20年来,中国只重视直接保险市场的建设,忽略了对再保险市场的培育。保险市场发展不平衡导致再保险发展的严重滞后,直接保险供给与再保险供给错配严重,直接保险与再保险保费收入差距悬殊,再保险保费收入只有保险保费收入的5%左右,直接保险与再保险的供给差距非常明显。直接保险与再保险供给错配还表现在以下两个方面:一是国内再保险主体和有效供给不足,导致中国再保险严重依赖国际市场。如在商业分保方面,因国际再保险人具备技术、服务、手续费等优势,吸引了国内大量业务流向国际市场。二是再保险产品品种单一。长期以来的垄断经营使得中国的再保险局限于成数、溢额和等比例再保险方式,这些传统的再保险方式已越来越不适应现实的需求。随着中国经济的发展,巨额风险不断出现,保额不断增加,风险日益集中,比例日益集中,比例分保等传统再保险产品已不能适应形势的需求,而中国再保险在产品创新方面却始终未能跟上市场的脚步。
二、中国保险市场供需错配的原因
(一)政府支持力度不够
西方经济学理论认为,外部性是导致市场失灵的原因之一,当某种经济行为的社会利益大于私人利益、社会成本小于私人成本时,该经济行为就具有正外部性;反之,具有负外部性。在没有任何外界干预的市场下,具有正外部性的产品导致有效需求不足,具有负外部性的产品需求过旺。责任保险的管理社会功能表明其社会公益性很强,社会利益大于私人利益,具有明显的正外部性,如果任由市场自发决定其需求,将难以满足社会发展的需求。西方经济学理论告诉我们,解决正外部性的办法是政府补贴或强制购买。现阶段我国公民责任保险意识普遍较差,强制购买的条件还不成熟。通过政府部分补贴来开展强制责任保险,也许是中国目前发展责任保险的一条有效途径。由于目前受政府财力的限制,通过补贴的方式来发展责任保险的计划还远未纳入管理者的视线。因此,政府和政策支持力度的缺失,部分地制约着中国责任保险的发展。
(二)保险项目自身的收益原因
保险公司在具体的经营过程中除了要起到分散风险、均摊损失和经济补偿作用外,还要追求自身的营利性、收益性和可持续发展。因此,保险公司在设计和开发保险产品时往往更注重其经济效益而不是社会效益。由于责任保险和再保险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特征,经济效益相对较差。因此,商业性保险人对这些保险产品缺乏热情也是情有可原的。比如与直接保险相比,尽管再保险公司经营时有诸多优势,如客户是数量较少的保险公司,不需要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对各种保险产品进行宣传和必要的售后服务,不需要雇佣大量的展业人员进行保险产品推销等。然而,与直接保险业务相比,再保险业务无法在短期内创造巨大的现金流,而且其活力周期远比财产保险长,影响商业保险机构利用有限的资本去追逐更大的经济利润,所以商业性保险公司往往宁愿放弃再保险业务,而参与到直接保险的激烈竞争中去。在财产保险中,责任保险的收益性与车险等险种相比要差得多,这也是导致商业性保险机构“扎堆”于车险、“交强险”等险种,而责任保险有效供给不足的原因之一。
(三)法制制度环境不健全
法制环境不健全是导致中国保险业供需错配的另一个原因。中国责任保险发展缓慢的原因,既有客观环境的影响,也有保险公司自身主观方面的因素。最突出的问题,一是法律法规不健全,不配套,法律大环境不宽松。法律体系是责任保险的核心,责任保险的发展依托于法律制度的不断完善。目前,中国有关民事赔偿责任的规定太原则,缺乏刚性和力度,使受害方的合法权益得不到有效保护,致使众多的准保户对责任保险持怀疑、观望态度,投保积极性普遍不高;另外,责任保险制度环境不健全还体现在保险理赔上。侵权行为发生后的赔偿认定及赔付标准等问题,需要健全的民事责任制度。只有首先在法律上有明确的规定,才能在发生保险事故后有法可依,进一步明确赔偿责任,确定赔偿金额,使被保险人得到应有的保障。目前由于相关法律不健全,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发生保险事故后,在保险理赔时会时常出现责任无法明确,索赔手续纷繁复杂,保险公司大玩文字游戏,逃避赔付等现象,使得保险人或受益人疲于应付,自动放弃了索赔权,也影响了保险人以后的续保热情。
三、中国保险市场供需错配的对策
(一)加大政府对巨灾再保险和责任保险的财政和政策支持力度
巨灾再保险和责任保险具有维护社会稳定、管理社会、保障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功能,具有明显的社会公益性质,对其发展,国家要承担应有的责任,应积极创造条件给予支持。面对巨灾损失不断增加的趋势,国家应尽早筹措资金,成立巨灾保险保障基金,对地震、洪水等灾害损失的保险和再保险提供资金支持。对于维持社会公共安全的一些责任保险,国家给予政策上支持。另外,对于经营具有社会公益性质的再保险和责任保险项目的保险公司,国家可以在财政、税收等方面对这些保险公司给予一定的优惠和政策支持。
(二)建立健全相关法律制度,改善法律环境
健全的民事法律制度和强制责任保险法律制度,对责任保险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影响。法律制度的健全与完善是责任保险产生和发展的直接基础,只有以法律的形式对各种责任事故的民事赔偿责任做出规定,才能增强有关责任方的法律风险意识和责任保险意识,并产生相应的责任保险需求。推动立法和行为规章建设,完善与责任保险相关的各项法律制度,规范企业责任保险的投保行为,是我国现阶段大力发展责任保险、更好地发挥社会管理功能最直接有效地途径。
另外,对于承担公共安全保障重任的企业(如交通运输企业、食品药品企业等),国家应通过立法强制具有相关责任的经营者投保商业责任保险。保护责任事故受害人的利益,是目前国际上的通行做法。虽然中国目前已经建立了“交强险”、承运人责任保险等强制性的责任保险制度,但还远远不够。建议采取市场运作、政策引导、政府推动、立法强制相结合的方式,逐步建立健全强制责任保险制度,将责任保险纳入地方政府的公共安全应急机制建设范围,在高危行为、公共聚集场所、环境保护、公共卫生和特殊职业等领域,大力发展安全生产责任、建筑工程责任、产品责任、公共责任、职业责任、董事责任、环境污染责任等责任保险业务。

(三)加大产品创新力度,积极开发和设计有特色的再保险和责任保险产品
中国现有的保险产品种类、研发水平、销售机制和服务水平等与社会需求还存在很大差距。再保险和责任保险发展滞后、产品结构单一也是目前保险供需错配的一个重要原因。因此,应充分研究细分市场,牢牢把握被保险人分散风险的需求,推出富有创新意义的、有价值的保险产品。一是借鉴国外的成功经验,引进比较成熟的险种和经营方式,并根据中国的国情加以改造,形成有中国特色的保险发展模式。如借鉴国外经验,保监会及保险行业协会应切实做好风险数据的统计积累,使各家保险公司都有一个相同的平台,可以科学、合理的去开发产品。由各保险公司新险种研发机构,高薪聘请专业人员从事基础研发,开发的险种各保险均可使用,以节省资源,促进新险种推广。二是以社会需求为导向,建立多元化和差异化的保险产品体系。如针对行业、职业、单位和地域的特点;积极开发独具特色的个性化责任保险产品。三是以关注民生为重点,大力开发事关公共生产、生活安全保障的责任保险产品,如安全生产责任保险、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建筑工程责任保险、董事责任保险、旅游责任保险、公共责任保险、餐饮责任保险、职业责任保险、产品责任保险等。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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