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xjc1975228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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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情资讯] 央行银监会齐表态:互联网金融“要严管”!!!!!!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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央行银监会齐表态:互联网金融“要严管”
2014-05-12 02:15:50 来源: 上海证券报(广州) 

在5月10日召开的“清华五道口互联网金融全球论坛”上,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以及银监会法规部副主任王科进相继发表了对互联网金融监管的态度。他们的表态尽管是从不同角度阐述对互联网金融的看法,但总体来看,其核心是不但要管,而且要严管。

央行支付结算司副司长樊爽文说,不管怎么样界定互联网金融,其健康发展还是要遵循金融业的一些基本规律和内在要求,核心还是风险管理。所以,互联网金融和传统金融不是两个队里的阵营,不是你死我活,也不是说金融活动一旦在互联网上做或者依托互联网做就变得碰不得、摸不得。

王科进也称,互联网技术在银行服务中的应用同样会带来新的风险,需要对风险积极探索研究分析,需要加强防范,要使互联网在金融中的应用,在规范中发展。

互联网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不适用

在谈到互联网企业从事金融业务时,樊爽文强调,电子商务企业或其他互联网企业不能以搅局、颠覆或是革命的心态去做金融,否则对金融环境是灾难。因为归根结底,互联网金融属于金融范畴。他同时特别强调说,“快鱼吃慢鱼”的互联网生存法则,在金融领域并不适用,只有审慎、稳健才能走得更远。

“任何一家金融服务提供者,其生死存续已经不仅仅是自己的事,而是关乎一定群体、一定区域,甚至影响整个金融系统,不可不慎。因此,从事金融活动,还是要多一份审慎、少一点娱乐;少一点我是屌丝我怕谁的态度,保持一颗敬畏心为好。”樊爽文说。

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应该进一步加强

谈到互联网时代的金融监管,樊爽文称,金融监管体制、理念和监管的方式都需要与时俱进,功能监管应该是势在必行的一个要求。他认为,在互联网时代,风险管理更加复杂,所以对金融监管来讲,需要进一步加强,而不是放松。

王科进也认为,互联网技术的发展应用是一个双刃剑,大量的银行业务可以用互联网金融,也有很多非法的银行业务、非法的金融活动也可以应用互联网金融,互联网提高了这些非法金融活动的规模、聚集的速度,危害的程度更大。因此,他主张加强对非法的互联网金融活动的防范和打击力度。

监管机构近期陆续就银行与互联网公司的合作拟定了系列规定,其中就包括银监会出台的要求加强银行与第三方支付机构的合作的文件。王科进称,对于一些第三方支付机构作出的“你敢用我敢赔”的用户保障计划予以肯定,但他同时说,这种保障计划对于小额支付是有效的,但不适合于大额资金,事前的风险防范才是最重要的。这也是银监会出台文件的主要目的。

对此,腾讯财付通总经理赖智明则回应说,将在创新上充分考虑安全问题。

呼吁对互联网金融保持理性

今年3月以来,随着央行数份草拟的针对二维码支付、虚拟信用卡等文件曝光,加之央行官员抛出的对于余额宝存入银行的存款是否应该征收存款准备金的观点,一时间引发市场轩然大波。市场对于互联网金融的监管呈现出截然相对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这种做法是监管的倒退,另一种观点则认为,不但应该管,而且应该严管。




在谈到这段故事时,樊爽文称:“在狂热的气氛中,我们的讨论会失去客观和理性,甚至这种讨论失去客观理性以后,会影响到政策制度的制定。”他说,“当时对于网络金融支付的规定大家讨论的沸沸扬扬,很情绪化,这种情绪化没有什么正的能量和建设性。”他称,不管是国内还是国外,在金融行业这种限额规定作为一种结构性的保护措施是被广泛使用的。

而针对近期已经明确由银监会来监管的P2P网络贷款,王科进也进行了间接回应。他称,互联网解决了一些信息不对称的问题,但是其中也要注意道德风险的控制。“当你把资金借给借款人以后,借款人是需要按照约定的用途合理使用,这里就会产生道德风险,有些客户会不按照原来的约定使用或者冒更大的风险或者挪用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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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互联网金融 银监会 互联网 电子商务企业 互联网时代 上海证券 风险管理 互联网 银监会 金融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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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5-12 21:29:5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坚决支持央行对以“余额宝”为代表的“假”互联网金融产品!

使用道具

藤椅
xjc197522811 发表于 2014-6-11 19:09: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央行:互联网金融或触及非法集资等底线 需监管!!!
2014-06-11 11:14:28 来源: 网易财经

网易财经6月11日讯 央行今日发布2013年年报,在年报中的互联网专栏中,央行称,随着互联网技术对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入融合是大势所趋。但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央行称,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

专栏全文:

互联网金融

随着互联网技术对金融领域的不断渗透,互联网与金融的深入融合是大势所趋。当前,以互联网支付、众筹融资、P2P 借贷等为代表的互联网金融种类多样,形态各异,蓬勃发展,适应了电子商务发展、中小企业和个人融资的需求以及金融创新的需要,显示了旺盛的生命力和持续的创造能力。

2013 年是互联网金融得到迅猛发展的一年。互联网支付业务规模继续保持高速增长势头,截至8月,在获得许可的 250 家第三方支付机构中,提供网络支付服务的有 97 家。支付机构全年共处理互联网支付业务 153.38 亿笔,金额总计达到 9.22 万亿元。

P2P 网络借贷行业规模不断扩大。截至年末,全国范围内活跃的 P2P 借贷平台已超过 350 家,累计交易额超过 600 亿元。非 P2P 的网络小额贷款行业也在不断发展,截至年末,阿里金融旗下三家小额贷款公司累计发放贷款已达1500亿元,累计客户数超过65万家,贷款余额超过 125 亿元,整体不良贷款率约为 1.12%。

众筹融资行业发展开始起步,目前全国约有 21 家众筹融资平台。以“天使汇”为例,自创立以来累计已有 8 000 个创业项目注册入驻,通过审核挂牌的企业超过 1 000 家,创业者会员超过 20 000 人,认证投资人达 840 人,融资项目超过 80 个,融资总额超过 2.8 亿元。

金融机构创新型互联网平台也在不断发展,以中国建设银行“善融商务”、交通银行“交博汇”等为代表的平台日渐成熟。第一家网络保险公司“众安在线”于 2 月经中国保监会批准筹办,并于 9 月 29日由中国保监会正式批复开业。

余额宝等基于互联网的基金销售业务飞速发展,截至年末,“余额宝”申购客户规模已经突破 4 303万户,基金存量规模达 1 853 亿元,累计申购金额 4 294 亿元。

随着互联网金融的快速发展,其风险的隐蔽性、传染性、广泛性、突发性有所增加,实践中也出现了一些问题。互联网金融的风险主要体现在三个方面:一是机构的法律定位不明确,业务边界模糊。主要表现为:P2P 借贷平台从事金融业务,但现有法律规则难以明确界定其金融属性并进行有效规范。互联网金融企业的业务活动经常突破现有的监管边界,进入法律上的灰色地带,甚至可能触及非法集资、非法经营等“底线”。二是客户资金第三方存管制度缺失,资金存管存在安全隐患。尤其是 P2P 借贷平台会产生大量资金沉淀,容易发生挪用资金甚至卷款潜逃的风险。近两年来先后发生了“淘金贷”、“优易网”等一些 P2P 平台的卷款跑路和倒闭事件,给放贷人造成了资金损失,也影响了整个行业的形象。




三是风险控制不健全,可能引发经营风险。一些互联网金融企业片面追求业务拓展和盈利能力,采用了一些有争议、高风险的交易模式,也没有建立客户身份识别、交易记录保存和可疑交易分析报告机制,容易为不法分子利用平台进行洗钱等违法活动创造条件;还有一些互联网企业不注重内部管理,信息安全保护水平较低,存在客户个人隐私泄露风险。

国务院领导对互联网金融行业的发展问题高度重视,根据国务院领导同志指示以及应对国际金融危机小组的决定,中国人民银行牵头相关部委对互联网金融的发展与监管问题进行了深入研究,并将研究制定促进互联网金融行业健康发展的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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