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代表会代表问责制,就没有人民的权力
(以“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视角对待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必然存在的局限性和消极性)
《代表会代表问责法》制定与不制定是根据法治需要不需要和人民需要不需要,这个问题的结论不是可以凭主观认定,而是凭来自对人民大众的调查和对实践的了解。正确的主张总是来自实践,来自广大群众。符合实践需要和广大人民群众需要的主张就是正确的主张,这是历史唯物主义基本观点,也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底线。不是一切违背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底线都可以称是在为人民服务。
有文章《局长的“我不是局长”咋一语成谶?》报道: “这几天,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刘朱成了‘网络红人’。因为面对央视记者采访,这位局长却直呼自己不是局长。坚称‘你们搞错了,我不是局长,我就是过来看工作图的。’但记者在该市住建局网站上发现,这位自称‘我不是局长’的人,正是局长刘朱。 非常不幸的是,23日下午消息,市委决定,免去刘朱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职务,按法定任免程序办理”。
长期以来,一些地方或部门遇到问题,有的官员应该接受记者采访却拒绝采访,这里,明显显示这些官员消极对待工作,明显显示作为人民监督权这里是记者采访权的无奈、被冷落、被无视、被拒绝,明显显示作为人民监督权这里是记者采访权没有制度和法律的保障。社会之大,纷繁复杂,难于对每一件可能产生的问题规定法律来解决,但,和颜悦色地以真诚的工作态度对待群众、对待人民,这里是人民的代言人记者应该是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底线。
如果这个为人民服务的工作底线保证不了,是很需要有法律和制度加以规范和约束的。然而,长期以来却很难有规范和约束官员权力的法律和制度出台,只是停留在、期待“上级权力来解决问题”,以致不能根本解决问题,这里存在的问题是以“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视角对待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必然存在的局限性和消极性。立法部门的官员如果不受“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影响的局限,确实保证人民的利益和权力,制定和出台各代表会议代表问责法和制度是在情理之中,不需要很高的学问才有这个认识。这里,还是一个立足点问题。
文章《局长的“我不是局长”咋一语成谶?》报道的问题说明,没有出台党内和党外各代表会议代表问责法和制度来实现各地方人民的监督权,就没有人民的权力,这里只有“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的行政权和自上而下的支配权。
文章《局长的“我不是局长”咋一语成谶?》报道 贵阳市住房城乡建设局局长称自己不是局长敷衍记者,还说明机关事务不公开,机关公务员什么人在岗,什么人外出开会应该公布在《政务公开栏》,让人们一目了然。政务公开栏不建立也是因为以“部门利益”和“官员利益”视角对待法律和制度的制定必然存在的局限性和消极性。这就是“依法治国”口号多,落实少的问题,有关规范和约束官员权力的法律和制度甚至没有。于是,许多不应该产生的问题依然不断产生着。11-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