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6是,东泽就公有制经济的分配提出了如下问题:
“假如公有经济的利润不为大家所分红,那么你说给谁呢?难道让干部中饱私囊吗?如果不分红,普通群众对公有经济的意义又算什么?”
“难道你非常幼稚地认为公有经济的利润不是靠公共股权这个产权基础来分红的吗?请你回答我。”
现在就东泽先生提出的问题分别答复如下:
一,本人的观点,一向都认为社会主义公有制不是体现产权的所有制形式,而是消灭产权或资产所有权、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的所有制形式。
公有制是由全体或部分社会成员共同占有生产资料的一种所有制形式。自人类社会产生以来,每个社会都可以存在程度不同的公有制,从各种公有制的具体情况来看,作为生产资料的共同所有者的社会成员既可以是劳动者,也可以是剥削者,因此,历史上的各种公有制因其社会成员的不同而有性质的区别。社会主义公有制是以劳动所有者为主体的生产资料公有制,作为最基本的生产关系,它是满足劳动所有者的利益要求、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因此,简单地说,社会主义公有制就是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基本形式。认识社会主义公有制这一本质特征,不仅可以明确公有制与私有制的一般区别,同时也可以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与其它形式的公有制的本质区别。
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首先必须了解社会主义公有制和其它公有制的区别。从人类社会产生以来,各个社会都存在有公有制,这些公有制都不是社会主义公有制。因为这些社会的公有制的主体不是劳动所有者,而且也不体现劳动所有权。
其次,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者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在改革过程中,许多人提出了员工持股的主张,在实践中也有这样的做法。那么,员工持股能不能体现劳动者当家作主的权利呢?不能。企业员工,无论是一般职工,还是管理人员,如果他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参与企业管理并取得红利或股息,他是以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而不是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当家作主。股份是生产资料价值的计量形式,是资产所有者的标志,一个人如果是以股份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并凭借所持股份参与企业的管理与利益分配,那他就是地地道道的资产所有者(虽然可能同时兼有劳动者的身份),这一过程只是资产所有者当家作主。因此,员工持股制度虽然“可以增强员工对企业经营发展的关切度和认同感”,但决不能说“体现了劳动者参与企业所有权分配的原则,形成了资本经营者与企业劳动者共同治理企业的新型治理结构”(赵立新。《经济学动态》2000。04)。劳动者的权利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和分配权,就必须建立“谁劳动谁管理”的管理体制和“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体制。员工持股制度是员工通过某种途径成为资产所有者,并作为资产所有者取得相应的权利,与实现劳动者的权利要求是无关的。在实现公有制的条件下,社会主义劳动者由于不是独立完整的资产所有者,因而不能作为资产所有者的身份出现;由于公有制度的实现消除了人们在占有生产资料方面的差别,因此,他们也不存在资产所有权的要求。因此,如果我们说“劳动者作为生产资料所有者的主人翁权利”,那完全是错误的。
第三,明确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定义还必须了解劳动所有权和劳动力所有权的区别。劳动者可以以劳动所有者的身份出现,也可以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当劳动者以劳动所有者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所有权;相反,如果劳动者以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时,劳动者的利益要求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两者是有根本区别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的主体是劳动所有者,与此相适应,劳动者的利益要求也表现为劳动所有权,而不是劳动力所有权。
就象谈到资本主义企业就离不开产权一样,谈到公有制企业,谈到社会主义企业,就不能不谈到劳动所有权,因为就象产权是资本主义私有制企业的基本权利一样,劳动所有权是公有制企业或社会主义企业的基本权利。那么,什么是劳动所有权呢?所谓劳动所有权是劳动所有者的权利,它和资产所有权相对应,包括劳动分配权和劳动管理权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分配上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所有”,它又既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生产结果分配模式,也包括按照劳动者投入劳动量的差别分解企业生产经营成果两个方面;劳动所有权在管理的要求表现为“谁劳动谁经营”,它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的企业管理体制(即企业建立职工大会、职工管理委员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职工按照个人劳动量在企业劳动总量中所占比例行使管理权--即不是一人一票,而是一工一票)。平常我们常说,社会主义企业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要实现按劳分配。这“劳动者当家作主”就是参加企业生产经营活动的劳动者都可以作为主人管理企业,社会主义要让劳动者当家作主无非是说社会主义企业要体现劳动者的劳动管理权;至于按劳分配,无非是要体现“谁劳动谁所有”的分配原则,满足劳动所有者在分配上的基本要求。社会主义企业必须全面体现劳动所有权本来是常识性的东西,只是人们囿于传统的产权观念,再加上苏联模式的自然影响,以至不能形成对劳动所有权形成明确的认识。
本人认为“公有产权”的提法是不妥当的。如前所述,社会主义公有制是消灭资产所有权、实现劳动所有权的形式,而不是体现资产所有权的形式,产权和公有制是互不相容、互相矛盾的。因此,如果这里的“公有”指的是社会主义公有制,那么,把公有制叫做“公有产权”,把公有制当作一种产权,那是完全错误的。几乎没有人不知道公有制企业缺乏产权主体--即资产所有者。既然公有制企业连产权主体(资产所有者)都不存在,为什么公有制还要体现资产所有权呢?这不是很荒唐吗?
二,建立产权制度的公有制经济是一种不规范的经济,不是真正的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因而不能正常发展。
在非农企业中,存在最普遍的是工资支付方式,也称为产权分配方式。凡是建立产权制度的公有制企业,其分配方式都可以称之为工资支付方式或产权分配方式。
在建立产权制度的企业,由于产权制度确立的生产主体是资产所有者,因而企业的生产过程体现的是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体现的是“谁投资谁所有”的基本原则。在这一过程中,劳动者只能作为劳动力所有者的身份出现,而劳动力所有者的基本权利表现为劳动力所有权,也就是劳动力作为商品来实现可以取得相应价格的权利。因此,劳动力所有权表现在流通过程中,而不是生产过程中。在市场上,劳动者作为劳动力所有者出卖劳动力,资产所有者则购买劳动力,当劳动力进入现实的生产过程中时,劳动力已经为资产所有者--资本家或股东所有(在国家所有的条件下则为国家所有),因此,在产权制度条件下的生产劳动是属于资产所有者的。理所当然,企业的生产成果也属于资产所有者,而劳动者所得到的就是劳动力的市场价格,也就是我们通常所说的工资。
工资作为产权企业的一个基本范畴,它本质上是劳动力价值的表现。作为体现资产所有者利益要求的一个基本范畴,它的主要作用就是使劳动力价值处于预定状态:一方面可以把劳动者的收入排斥在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另一方面则可以满足资产所有者全部占有生产成果的利益要求。因此,工资最重要的特性就是它具有预计性和固定性。一个职工每个月可以拿多少工资,在这个职工为企业提供劳动之前,甚至在这个职工进入企业之前就已经确定了,与个人的劳动状态实际上是无关的,虽然象计件工资看起来好象完全由职工的劳动状态决定。
产权企业体现的是资产所有者的利益要求,与此相适应的是按资分配制度。但是,在资产所有者独资经营的情况下,企业的生产成果归资产所有者个人所有无须进行分配,因此,资本家独资企业或国有企业是不存在按资分配的。只有在由多个资产所有者合资经营的情况下,产权企业才需要进行按资分配。这就是合伙制企业或股份制企业,其中股份制企业是比较规范、比较典型的按资分配企业,股份就是按资分配的基本形式。在产权企业中,工资和利润是体现劳资关系基本范畴,股份则是体现资产所有者相互关系的基本范畴。因此,工资只是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股份才是按资分配的基本形式和范畴。所以从职工的角度来看,产权企业对职工而言只是一种支付方式,而不是分配方式,因为在产权企业中,能够参与分配的只是资产所有者--股东,劳动者是没有参与分配的权利的。
私有制企业或以生产资料私有制为基础的企业,建立产权制度并实行按资分配是理所当然的,因为生产资料属于个人所有,它只有在全面体现资产所有者投入生产资料价值量的差别并在分配上体现出来时,企业才能正常发展。相反劳动者由于一无所有,只能靠出卖劳动力来满足自己的消费需要,所有只能得到工资。但是,在公有制企业,建立产权制度,让职工拿工资,就从根本上使公有制企业失去了活力。由于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事实上消灭了资产所有者,从而使劳动者成为企业唯一的生产主体。在公有制企业建立产权制度,仍然确立资产所有者的生产主体地位,一方面是否定了劳动者本应有的生产主体地位,另一方面由于客观上公有制企业不存在资产所有者,而使企业形成了“主体缺位”局面,或者说把企业变成了无主体企业。蛇无头不游,鸟无头不飞,企业没有主体当然也不能正常发展。在公有制企业建立产权制度,让劳动者拿预定的工资,客观上把劳动者的收入排斥在企业生产成果的分配之外,劳动者就不会关心企业的发展,公有制企业怎么会在不断发展的动力和活力呢?苏联模式所以会遭到彻底失败,根本原因就在这里了。
从这里我们得到的结论是,工资支付方式是公有制企业缺乏动力和活力的根源所在。
三,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的生产成果不是表现为利润,更“不是靠公共股权这个产权基础来分红”的。
由于社会主义生产资料公有制的实现事实上消灭了资产所有者,消除了人们在资产所有方面的差别,同时也使劳动者成为社会生产的唯一的主人。因此,社会主义生产资料不再以资本的面目出现,而劳动力也不再作为商品来实现。正如马克思和恩格斯在《共产党宣言》中所说的那样:
在资产阶级社会里,活的劳动只是增殖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的一种手段。在共产主义社会里,已经积累起来的劳动只是扩大、丰富和提高工人的生活的一种手段。
社会主义企业作为一种新的生产方式,它的生产主体不再是资产所有者,而是劳动所有者;同样,企业的生产成果也不再表现为剩余价值,而是消费价值。而与社会主义公有制企业相适应的分配方式就是按劳分配方式,它包括体现劳动所有权生产结果分配模式和按劳动投入量分解消费价值量的工分制度。
社会主义企业的生产结果按照“补偿消耗的、交给国家的、留足集体的、余下都是自己的”步骤,在进行了生产资料消耗补偿之后,扣除了满足劳动者在不同范围的公共需要之后,余下的就是企业劳动者的劳动收入--即消费价值量。
而社会主义企业在生产过程中采用工分制或类似工分制这样的方式计量劳动者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劳动量。然后按照每个劳动者在一定时期的劳动投入总量分解消费价值量。
在实践中,具体的按劳分配有产值计酬法和记工法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