楼主: 不正即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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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 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的合法权利(转自《出版发行研究》)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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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ujo11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10-11-15 11:23:4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都是报刊资源国家垄断化的结果出的幺蛾子。
否则,作者爱在哪发就在哪发;刊物爱发谁就发谁,双向自由选择。
这才是宪法赋予的出版自由
客观性是科学存在的前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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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即歪 发表于 2011-8-15 16:19:1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稿多投有何妨?
——兼说方舟子“自我抄袭”案

李钟琴
   
长期以来,对于文人来说,一稿多投是仅次于抄袭的不道德行为,一旦被人发现,立刻会招至别人的口诛笔伐,好象一稿多投,弊莫大焉,害莫大焉。多年前,杂文家舒展曾有篇杂文在三种报刊上发表,立刻便有人在《文学自由谈》上兴师问罪。《青年与社会》杂志还曾刊出了“不受编辑部欢迎的人”的“黑名单”,榜上有名者达20人。编辑部发表的谴责文章说,这20人中,有的是一稿多投者,有的是剽窃者,文章声称要对一稿多投者和“借腹生子”者予以“封杀”。紧接着,《中国青年》杂志对此全文转载,并郑重声明“《中国青年》声援《青年与社会》”。

最近,又有读者“检举”方舟子发表在《经济观察报》上的一篇关于“波氏兄弟事件”文章是“自我抄袭”,因为此文方舟子早在6年前就以《法国电视明星戏弄了物理学界?》为题发表于《南方周末》,“是典型的自我抄袭、一稿多投。”《经济观察报》的反应也很有意思,居然立即致函方舟子,道是“这种行为对本报的信誉造成了危害”,要求方舟子退还二百元稿酬。活脱脱的小家子气!

我自从在网上建博客以来,经常心血来潮码点文字发上,却懒得给报刊投稿。有时闲来无事,我会将一篇网文贴到多个论坛上,希望更多的读者能够看到。当然,在张贴的过程中,或许会改一改题目,或许会改一改内文,或许只字不改。不知这算不算“自我抄袭、一稿多投”?

看到“自我抄袭”这一新鲜说法,我总感觉这有点文理不通。“抄袭”一般指剽窃别人的文字,而自己的原创,交两个不同的报刊发表,怎么成了抄袭了?“自我抄袭”,就是说“自我剽窃”——有自己偷自己东西的吗?不明白!

说白了,所谓“自我抄袭”,其实就是一稿多投。

当然,我对剽窃别人劳动成果的“文抄公”深恶痛绝,认为怎么封杀他们、谴责他们也不过分。但我思来想去,却弄不明白为何将“一稿多投”与“剽窃”混为一谈。

一稿多投到底何弊之有、何害之有?

需要说明一点的是,一稿多投,不包括新闻类作品。众所周知,新华社发稿是面向全国新闻单位的,报刊可以随意选用,这可算是典型的一稿多投。有些重大新闻,几乎所有报刊都予以刊登。基层通讯员一稿多投,采用的新闻单位越多,说明稿件的新闻价值越高,不会遭到指责。笔者不敏,不知为何新闻类作品可以一稿多投,文艺类作品就不可以了呢?

探究一稿多投之弊,就不能不说一说一稿多投的后果。一稿多投的后果无非有三:一是没有发表,二是被一家报刊发表,三是被两家以上的报刊发表。没有发表和被一家报刊发表,说明一稿多投对于报刊、读者并没有什么弊和害。问题的关键,是稿件被两家以上报刊发表。这对于报刊社来说,似乎也没有什么大的损失。稿子被多家报刊采用,首先说明稿件的质量高,其次说明所采用的报刊需要这方面的稿件。对于好的作品来说,影响越大越好。当今报刊多如牛毛,各类报刊都有自己的读者群(如专业报刊)和发行范围(如地市级报刊),一篇好稿在多个媒体发表,受惠的是读者,有何不可呢?

一稿多投是否违犯了著作权法呢?笔者查阅了国家版权局编的《实用著作权知识问答》一书(1996年版),其中规定:“对于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的报社、杂志社,作者可以将一篇稿件同时投给其中若干家刊登。”报刊社(出版社)与作者有专有发表权(出版权)合同约定的,则不能一稿多投。报刊社若想取得专有出版权,在接到作者投稿后应立即与作者联系,不与作者联系的,作者可视为“不要求取得专有出版权”。可见,一稿多投并不违法。

一稿多投会不会给报刊编辑带来工作上的被动呢?窃以为不会。作者一稿多投,便是向多家媒体授予了发表权。你如果见到别的报刊已发表该作品,便将稿子“枪毙”,平庸之作无所谓,若是深得读者喜欢的作品也如此处理,实际上是放弃了作者授予你的权利,放弃了与别的报刊争夺读者群的机会。

现在,好多报纸都办有“文摘”版,并且有很多文摘类报刊,并未因刊登的稿子已被别的报刊发表过而影响其发行量和声誉,读者也并未对它不买账,反而非常欢迎。既然有“好书不厌百回读”之说,那么,我们也可以这么说:好文不厌百回发。

对于作者来说,一稿多投大概分三种情况:其一是,有的稿件投到某报刊长时间不见刊用,作者遂投往另一家报刊,不料两家报刊却相隔不长时间同时见报了;其二是,作者同时将同一稿件投往两家或数家报刊,结果稿子陆续在多家报刊发表;其三是,作者明知稿件已被某报刊发表,却还继续投向别的报刊。对于第一种和第二种情况,作者可以说没有什么责任;第三种情况则另当别论。我想,某报刊社和读者所不认可的,应是第三种情况。

即使作者一稿多投属于第三种情况,我认为也没有什么弊端,大可不必视之为洪水猛兽。一稿多投,一稿多发,这是作者与报刊社、出版社的互惠互利之举。金庸的小说,版本极多,大陆的很多出版社都出版过,这算不算金庸一稿多投?对于优秀的作品,作者只要授权让你发表或出版,这就是对你的支持,你应该感谢作者才对。

总之,根据著作权法,报刊社(出版社)与作者没有签订专有发表权(出版权)合同的,作者是其作品的著作权人,对作品有绝对的处置权。不用说一稿二投,就算是一稿百投,也无可厚非。报刊采用率越高,越是可喜可贺!

当然,这只是笔者的一己之见,尚祈博雅之士明以教我。

http://club.kdnet.net/dispbbs.as ... serids=&actio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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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即歪 发表于 2011-8-15 16:24:3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网上转载的

方舟子一稿多投不完全记录:
方舟子。克隆人, 妖魔还是天使。《科技文萃》, 2002年
方舟子。“克隆人”的恐慌与真相。《科学世界》, 2003年
方舟子。克隆人很恐怖吗?《中学生天地》, 2006年

方舟子。克隆婴儿能否诞生? 《科学咨询》, 2003年方舟子。第一个克隆人能否顺利诞生?《新民周刊》,2002年方舟子。第一个克隆人能否顺利诞生?《出版经济》, 2006年

方舟子。对转基因食品的恐惧源于无知。科技中国, 2004
方舟子。转基因作物恐慌与真相。科学世界, 2003
方舟子。基因时代的恐慌与真相。科技潮,2005
方舟子。为什么说转基因食品是安全的?科学世界2005
方舟子。转基因真的那么可怕吗?中学生天地, 2006

方舟子。并不存在的“百慕大魔鬼三角”。报林, 2004
方舟子。"百慕大魔鬼三角" 真的存在吗?中学生天地, 2006

方舟子。植物中的神秘数字。科学世界, 2004
方舟子。神秘数字与植物。中学生天地, 2005

方舟子。美国反腐败的启示。环球, 2001
方舟子。美国怎样反学术腐败。教学和研究参考, 2001
方舟子。美国反学术腐败的启示。当代法学, 2002
本文来自: 人大经济论坛 学术道德监督 版,详细出处参考: https://bbs.pinggu.org/forum.php? ... amp;from^^uid=19092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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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即歪 发表于 2011-8-15 16:26:2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些大牛有没有一稿多发?https://bbs.pinggu.org/thread-910845-1-1.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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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kewang 发表于 2011-8-16 08:45: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这个有点意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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wudong8866 发表于 2011-8-31 08:57:0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稿多投是著作权人的权利,只要不一稿多发就可以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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herolaplace 发表于 2011-8-31 11:08:04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一稿多发涉及学术道德问题,好比犯重婚。一稿多投,理应为投稿人的正当权益。将“一稿多投”强势认定为学术道德问题,是一种学术霸权,是处于强势地位的期刊对处于弱势地位投稿人权益的践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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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ahonezhang 发表于 2011-8-31 11:30:3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顶  强帖留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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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bzdsf 发表于 2011-9-1 12:21:58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支持!谢谢分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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lg986 发表于 2011-10-19 10:53:57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支持这篇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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