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质、性质、基质、本质、非本质
质是从实体的属性、关系、功能、作用中逆推、归结出来的,指的是实体相应属性、关系、功能、作用的“物质基础”或“承载者”。性质是从实体的属性、功能、与他者互动过程、相互关系等方面分析出来的,指的是实体的基本属性及其物质承载者。基质指的是实体的基本性质的物质承载者,是诸性质具有根基性的构成部分。真实的质、性质、基质一般对应着实体的一个(或若干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是该子/分系统(或诸相关子/分系统)在特定方面的“投影式”呈现。简单些说,每一个子系统或分系统都承载或参与承载至少一种所谓的质,反过来,每一种质都至少有一个子系统或分系统来承载或参与承载。有同样的或相似的子系统或分系统,必有同样的或相似的质;反过来,有同样的或相似的质,必有同样的或相似的子系统或分系统。(注意:以前的哲学所谓的质、性质、基质,是从现象、属性、关系、功能、作用等角度逆推、归结而来的,并未找到其坚实的物质基础。实体逻辑学所谓的质、性质、基质,是由一定数量的构成要素或构成因素联系、联结、建构而成的,是由相关的子系统或分系统承载的,因而是有坚实的物质基础的。)
实体生存和动变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构素,可称为本质构素;实体生存和动变所必不可少的基本结构、环节,可称为本质结构、环节;本质结构所对应承载的能力,可称为本质能力;因实体生存和动变而必然存在的基本关系,可称为本质关系;以本质构素和本质能力为基础、从本质关系和本质过程中提炼概括出来的、能使一实体与其他实体区别开来的根本属性,可称为本质属性(本质属性是本质的一种对外呈现形式,是相对的而非绝对的:与不同的实体关系、过程相对应,实体在不同层次、不同方面可有不同的本质属性);实体生存和动变所必然经过的基本过程,可称为本质过程。本质是由实体的诸本质构素、本质结构、本质能力、本质关系、本质属性、本质过程等建构而成的“整体”,是带根基性的、动变着的诸相关子/分系统所建构而成的“整体”。
本质是抽象概括的、根本性的、整体性的、骨架性的,而非具体的、表象的、血肉皮毛(枝叶茎蔓)性的;是内在的、必然的、相对稳定的、自为展现的,而非外在的、偶然的、自在自存的、多变易逝的;是有条件的、开放互动的、建构/再构着的、动变发展着的,而非无条件的、封闭僵死的、一成不变的;是多样态、多层次、多界域的,而非单一呆板的。
在某种意义上讲,本质是由实体最基本的诸子/分系统所构成的“整体”。因为本质是最基本的,所以能贯穿事物的始终,能决定、影响或派生、衍生其他的子分系统、其他的质,进而决定、影响或派生、衍生事物的各种性质、属性、生存和动变的种种形态以及在生存和动变过程中与他者发生的种种关系,一句话,能决定、影响或派生、衍生种种相关的现象。
本质之外的质、性质、基质及其相关的构素、关系、现象、过程等等,统称为非本质。诸多的非本质中,有的直接或间接由本质决定并反作用于本质,有的直接或间接受本质影响或与本质相互影响,并能够在一定的条件下改变、改造、重构、重塑事物的本质。
非本质中最常见的是现象。现象是外在的、具体的、易变的。一般而言,本质决定(并非“唯一确定”)现象,现象表现本质(同时受其他内外因素影响),并反作用于本质,进而(在一定的条件下)改变本质(使之得以丰富、发展或破坏、扭转)。(注意:如果说本质是根干或骨架、筋络,现象就是枝叶或血肉、皮毛;如果说现象是“外在表现”,本质就是“内在根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