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一个社会中,坚持和发展哪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由该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进一步发展要求所决定的,具体而言就是:哪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更有利于解放和发展其社会生产力,从而能更好更快地从根本上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就要坚持和发展哪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当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不能适应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进一步发展要求的时候,即不能更好更快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不能更好更快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时候,原有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就必须相应地进行变革,直至其为更适应该时代生产力发展状况及其进一步发展要求的生产资料所有制所替代。
社会历史发展的实践已经证明:在现有的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的基础上,单纯的生产资料公有制和单纯的生产资料私有制都不能适应社会生产力的发展状况以及进一步的发展要求,只有二者的某种结合才能更好更快地解放和发展生产力、更好更快地推动经济社会发展。——这里所谓的“二者的某种结合”到底是一种怎样的结合呢?
在社会化大生产的条件下,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更适应社会生产力发展状况以及进一步发展要求,从而更有利于推动生产力发展、推动经济社会发展,因为只有在公有制为基础、为主体的社会中,包括社会生产力在内的经济社会有计划按比例地、持续健康地发展才是可能实现的,从根本上激发和调动最广大劳动者和建设者参与推动发展的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才是可能实现的。
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具有优越性最根本的一条在于:以它为基础的生产力发展可以是一种处于一定的动态(互动)平衡中的社会性大系统集成式发展,而不再是其中某个或者某些系统单独的或零散的局部式发展;以它为基础的经济社会发展能更好地满足最广大人民的利益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而不是仅仅满足极少数人(即生产资料私有者)的利益及其对经济社会发展的需要。生产资料社会主义公有制的局限性在于:它可能激发更多社会主体参与的“过度博弈”,并在这种“过度博弈”中因过多“照顾”某些方面的要求而损害其他方面的利益、挫伤其推动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性,最终异化成某种特殊的类私有制经济。——在生产资料公有制范围内(以及范围外),不同的发展主体有不同的利益和发展要求是合理的和正常的,适当考虑和照顾其利益和发展要求以更好地激发和调动其积极性、主动性、创造性也是合理的和正常的,但是这些不同的发展主体首先不能自外于最广大人民这一整体而应当把自身视为该整体的重要组成部分,因而任何有利于该整体发展的做法亦是有利于其自身发展的、任何有害于该整体发展的做法亦是有害于其自身发展的,在此基础上,才可以以一定方式适当考虑和照顾各种特别发展主体的特殊利益和发展要求(如保障其能“领先一步获益”或在一定时空范围内享受某些基于特殊贡献的“特殊权益”)。
当生产资料公有制及其发展不能满足社会生产力发展的所有要求、不能满足经济社会发展的所有要求的时候,在坚持公有制经济为基础、为主体的条件下,必须鼓励、支持和引导非公有制经济的生存与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存在与发展不是单纯的为了弥补公有制经济发展的不足,而是因为在一定范围内和一定条件下,它也符合社会生产力发展的状况、能够推动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因而其存在和发展同样是支持、支撑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基础和支柱,是既必要又必然的。
一方面生产资料公有制是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基础和主体部分,另一方面生产资料私有制也是经济社会发展的重要组成部分(重要基础和支柱),二者是相互支持、相互促进、共同发展、共享成果的关系,而不能简单看作是激烈竞争、此消彼长、你死我活的关系。——二者在现实和未来中的可能消长,主要不在其存量会怎样消长变化,而在于其增量会怎样消长变化,也就是说主要看哪一种生产资料所有制更能适应生产力发展要求、更能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能做到自会发展壮大、做不到自会逐渐衰亡,过多的“人为干涉”是不合理的和不必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