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腐败的实质是政治和法律体系的异化,是在政治和法律体系中处于特定位置的“部分”对社会“整体”的背离和异化,亦即对社会“正常运行”秩序的背离和异化;就其主要内容和主要过程而言,是处于政治和法律体系中的特定位置的个人、团体甚至阶层的自私性、寄生性、贪掠性、残暴性的泛滥化、体系化、凝固化。
反腐败,从其根源上看,是反自私和反寄生;从其主要的和直接的表现看,是反贪掠和反残暴(暴虐),亦即是反“贪赃枉法”。
民主法治,即便能在一定程度上抑制和克服处于特定位置的个人和团体的自私、寄生、贪掠和残暴,却不可能抑制和克服处于特定位置的社会阶层的自私、寄生、贪掠和残暴;要真正有效地解决腐败问题,还必须通过处于特定位置的团体和阶层的自我革命以及由其引领的社会革命,也就是说,要真正彻底解决腐败问题必须靠民主法治、自我革命和社会革命的有机结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