系统的自由主要是指系统生存、动变、建构、发展的自由,在一定条件下还包括系统稳定、停歇、倒退、解构、衰亡的自由或者说不生存、不动变、不建构、不发展的自由。
组织一次多主体参与的活动,就是进行一次建构。建构可以分为封闭性建构和开放性建构;开创性建构和革新性建构;发展性建构和耗损性建构;等等。组织或参与建构的自由,即为建构自由,包括自主建构的自由、参与建构的自由、革新建构的自由以及拒绝、退出或消解建构的自由。
不存在完全的自由,只存在高度自由、一般自由、低限度自由和不自由。高度自由是指生存、动变、建构、发展中有3个及以上可以较为从容地实现;一般自由是指生存、动变、建构、发展中有2个可以较为从容地实现;低限度自由是指生存、动变、建构、发展中有1个可以较为从容地实现。其中,最基本的自由是生存自由,最广泛的自由是动变自由,最有秩序性的自由是建构自由,最彻底的自由是发展自由。
系统的不自由是指系统不能自主地和从容地生存、动变、建构、发展,而只能以极限压榨甚至严重透支的方式生存、动变、建构、发展。
构素的自由有两个基本方向:一个是与系统互为的自由,另一个是自为的自由。这两个方向的自由,既有对立的一面,也有统一的一面,区别只在于哪一个方面是主要方面。构素与系统互为是指构素支持、支撑、促进、保障系统生存、动变、建构、发展,系统也支持、支撑、促进、保障构素生存、动变、建构、发展。自为是指系统或构素自身通过掌控、调动、运用内外诸要素来支持、支撑、促进、保障自身的生存、动变、建构、发展。
如系统自为而不为构素且构素只能为系统而不能自为,即称为构素不自由。将构素的不自由发展为自由,一方面需要增强系统与构素的互为性而形成一定的良性循环,另一方面需要开放构素自为,在不损伤或基本不损伤系统的自为的同时,为构素的自为提供某些条件。——要达此目的,必须以一定方式革新系统。
建构的结果是形成子系统、分系统或新系统。构素与子、分系统的关系,类同于构素与系统的关系,但某些构素可“同时”属于不同的子系统或分系统,而分系统中的某些构素因其承担着沟通、联结诸相关子系统的功能性作用而必然“同时”处于诸相关子系统“之中”或者“之间”,因而其自由就是与全部或部分子、分系统互为的自由以及自为的自由;而其不自由则是全部或部分相关子、分系统自为而不为构素且构素只能为系统而不能自为。
处于带对抗性的诸子系统或分系统“之中”或者“之间”的构素,其自由与不自由往往同时受带对抗性的诸子、分系统的影响,将其中的构素的不自由发展为自由,除了前述路径外,还可以是以一定方式消灭或者消解带有敌对性的系统,也可以是以一定方式消解自身所处却对其有害的子、分系统。
不同的系统(或子、分系统)的生存、动变、建构、发展方式是有不同之处的(有时相当的明显甚至巨大),构素与其互动互为的方式、过程、结果也各有不同之处(有时相当的明星甚至巨大)——这既取决于各系统(或子、分系统)的性质、构成、地位、功用,也取决于各构素的性质、构成、地位、功用,并取决于二者之间的相互关联性和契合性。
与不自由相比,自由意味着更多的机缘、选择、表现和活动,需要具备更多的甚至更高的条件,需要获取和耗费更多甚至更高的物质和能量,在此基础上才能获得更多和更高的成就、成果。自由所需要的这些条件、物质和能量,可以通过自身更多的和更大的付出来获取,也可以通过压榨和掠夺他者来获取或者通过接受他者的赠予甚至奉献来获取。
系统与构素的自为与互为,首先就是围绕这些条件、物质和能量的获取、运用、转移、转化展开的,在此基础上才会有各种各样的开创的、改进的、完善的以及日益丰富多彩的机缘、选择、表现、活动及其所达到或取得的各种成就、成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