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易费用”
第一个提出“交易费用”定义的人是另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罗。他在1969年的一篇文章中认为,交易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妨碍了市场形成,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的形成,它可定义为“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
“交易费用”是制度经济学的基础性概念。最近30年来,该概念在西方不仅为经济学界所关注,其应用还扩展到社会科学其他领域。但到目前为止交易费用还没有统一的概念。
以交易费用为工具进行经济分析是从科斯(Coas,R.H)开始的。作为新制度经济学的鼻祖,他在30年代就以交易费用为工具,对企业的性质和规模作了深刻的说明。他认为,利用价格机制组织生产必然招致交易费用,因为交易各方要搞清楚与其有关的价格,要进行谈判和签约。1960年,他又将发现交易对象、告诉对方交易愿望和方式以履约的成本包括到交易费用中,在交易费用不为零的现实世界里,说明了产权安排的经济意义。随后,施蒂格勒(Stigler,G.J.)考察了“搜寻成本”,即买卖双方寻找对自己最有用的价格所要耗费的资源,并认为价格的离散、广告的存在以及中世纪集市的规定等都与“搜寻成本”有关。但是,这些著名的工作中仍没有严格的交易费用定义。
第一个提出“交易费用”定义的人是另一个诺贝尔经济学得主阿罗(Arrow,K.J)。他在1969年的一篇文章中认为,交易费用在通常情况下妨碍了市场形成,在特殊情况下阻止了市场的形成,它可定义为“经济系统运行的成本”。不过与科斯的说明一样,阿罗的定义也不具有操作性。自70年代中期以来,有关交易费用定义的文献逐渐增多,作出重要贡献的学者主要有威廉姆森(Williamson,O.E)、达尔曼(Dahlman,C.J)、张五常和诺斯(North,D.C)等。
大多数的经济学家都从契约过程说明交易费用,达尔曼和威廉姆森的说法较为典型。从交易、契约及交易费用的孪生性出发,达尔曼认为,交易双方欲达成协议,必须相互了解,将可能提供的交易机会告诉对方,这种信息的获得和传递是要耗费时间和资源的;如果交易的一方有多个经济代理人,在决定交易条件时,还会产生某些作决策的成本;相互同意的条件确定后,还有执行所订协议成本以及控制和监督他方以确定是否按照所订契约条款履行其责任的成本,故从前约过程来看,交易费用包括了解信息成本、讨价还价和决策成本以及执行和控制成本。威廉姆斯强调契约的重要性,将交易费用分成事前和事后两部分。交易费用的事前部分包括协议的起草、谈判和维护等费用。其中的“维护费用”尤为复杂,它与一般所有权、可信承诺与诚实、契约争端的法律裁决有关。交易费用的事后部分包括交易偏离一致性后所产生的不适合成本、双方矫正事后不一致性所产生的讨价还价成本、与规划结构有关的设立与运行成本以及实现可信承诺的保证费用。事前费用交易和事后交易费用是相互关联的,交易费用与其说是“序贯”决定,不如说是同时决定的。
威廉姆斯(Williamson,O.E)从交易维度考察交易费用。认识到交易具有三个基本维度,即交易发生的频率、交易的不确定性过程与概率以及资产专用性条件,并从这三个基本维度与后机会主义行为、规制结构选择和成本补偿的关系出发,间接地考察了交易维度与交易费用的数量关系。
张五常以“鲁宾逊·克鲁索经济”为参照系,对现实世界的交易费用作了一般性的说明。他认为广义的交易成本包括一切不直接发生在物质生产过程中的成本等。
而斯诺(North,D.C)则从生产过程考察交易费用。他认为,将重要要素组织起来生产物品或劳务,要受到制度和技术交叉影响,付出转化费用和交易费用,转化费用和交易费用之和等于生产费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