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你是一般纳税人,你花1元钱买商品的同时(卖方如果能提供增值税发票的话),给你商品的一方要替税务局向你收0.17元的税款。你要向卖给你商品方支付1.17元.当你把1元的商品以1.2元卖出的时候(或加工成别的商品以1.2元卖出时),你要替税务局向购买方收取1.2*0.17=0.204元税款.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204-0.17=0.034元.0.17元就是进项税,0.204元就是销项税.用0.17元抵减0.204元的过程就叫抵扣进项税.
实际你的纳税额是0.204-0.17=0.034元这一句实在没看明白,问一下我买商品实际上给了0.17元的税款,我卖出商品时收取0.204元税款,这0.204元不必全上缴,而是缴了差额0.034元,那岂不是一共还是缴了0.204元(先前的0.17加上后来的差额0.034)?我所缴纳的增值税岂不等同于销项税?
会计初学者。。。勿见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