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面的假设有一个错误的地方,社会必要劳动时间不是20小时,而是10小时,不好意思,有点误会。
就这里的假设来说,只能做到这些。
当然,如果我们放肆一点,那么可以假设生产衣服的单位有两家,A家10小时生产100件衣服,C家10小时生产150件衣服。这时市场上有250件衣服,但生产面包的B还是生产1000个面包。相对于C的加入,人数反而只比A增加了一半,这时人们发现自己并不需要那么多衣服,因此就有衣服不能交换出去。
假设有100件衣服没有交换出去,这个时候的交换比例是1000个面包=150件衣服,这样,由于1000个面包全部交换出去,所以社会必要劳动时间就是10小时,这时候面包的价值量=10/(1000+1000)=1/200小时,衣服的价值量=1/30小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