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在决定与内外共同确定
一、内因与外因
事物的产生、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都是由内外因共同起作用的结果。内因是事物产生、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的根据,外因是事物产生、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的条件,外因通过内因而起作用。
何谓内因?内因是构成事物的诸因素的总和,是事物自身诸因素对立统一关系的总和,即事物内部矛盾的总和。事物的诸内部矛盾,尤其是其中的基本矛盾是事物产生、存在和发展壮大的基础;事物内在的主要矛盾(一般为其根本矛盾)特别是主要矛盾的主要方面规定了事物的基本性质;事物诸内部矛盾方的对立统一关系以及诸矛盾之间的相互关系规定了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的基本方向和基本过程,是事物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的根本原因和根本动力(源泉、根据)。
何谓外因?外因是事物外部诸因素的总和,是事物与其他事物以及事物内部诸因素与外部诸因素的对立统一关系的总和,即事物外部矛盾的总和。事物的诸外部矛盾,尤其是与事物的产生、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密切相关的诸外部矛盾,对事物的产生、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有着一定的影响,是事物产生、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的外部条件。
二、内在决定与内外共同确定
内因是事物产生的根据,也是事物可以被扼杀于萌芽状态的根据;是事物存在的根据,也是事物可以被消灭的根据;是事物如此存在的根据,也是事物可以它样存在的根据;是事物如此运动的根据,也是事物可以它样运动的根据;是事物如此变化的根据,也是事物可以它样变化的根据;是事物如此发展的根据,也是事物可以它样发展的根据;是事物在一定的条件下趋于灭亡的根据,也是事物可以加速或延缓其灭亡过程的根据。这是因为,事物自身的构成因素是处于复杂的相互运动、作用和转化之中的,它对事物的产生、存在、运动、变化、发展以至于灭亡的影响,不是线性的、单面向的、固定不变的,而是多样化的、多面向的、可变的和多变的。内因以一定的方式规定了事物的现实存在样态、动变形式,也以一定的方式规定了事物其它可能的存在样态和动变形式,从而内在地决定了事物的存在和动变。——只不过,存在和动变的这种内在决定,并不意味着它得到了完全确定性,不意味着它具有了直接现实性,因为由内在因素决定了的东西,还必须由内外因素来共同确定。
内在因素对事物存在及其动变的决定要成为直接现实,是离不开外在因素的作用的。外在因素总是现实地和事物及其内在因素相互联系和相互作用着,一方面它以一定的秩序、机制和条件支持、支撑着事物的存在和动变,另一方面也以一定的机制和条件冲击、阻碍、扭转甚或破坏着事物的存在和动变,同时,在内外因素的互动之中,还发生着内外因素(物质、能量和信息)的相互交流和交换,从而使外在因素可以不断影响和改变着事物的内在因素,进而影响和改变着事物的存在样态和动变形式。
在某些情况下,外在因素对事物内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对事物内在的主要矛盾双方的力量、作用和地位的影响,是微小的和不显著的,从而使事物的基本性质保持稳定,而只是处于某种量变状态;在某些情况下,外在因素对事物内在因素的影响,特别是对事物内在的主要矛盾双方的力量、作用和地位的影响,是剧烈的和显著的,从而使事物的基本性质发生明显的改变,而进入部分质变或整体性质变的状态中;在某些情况下(大多数情况下),外在因素在和内在因素的互动中会相互交流和交换部分内容,从而使部分外因直接或间接进入事物内部成为事物内因的一部分,甚至在一定条件下成为事物的重要组成部分,使外在因素成为内因的一个重要渊源,使内因、进而使事物的性质发生部分质变甚至发生整体性质变;在某些情况下,外在因素的作用的强大甚至会直接打碎或裂解事物的内在结构,改变或摧毁事物的整体性,并因此而影响和改变事物构成因素的存在方式和动变方式,影响和改变事物及其各部分的存在样态和动变形式。
概而言之,一方面内在因素决定着事物的存在和动变,是事物存在和动变的基础、根据和源泉;另一方面,外在因素是事物存在和动变的条件和渊源,和内在因素一起并通过支持或改变(增加或消减)内在因素的作用而使事物表现为某种具体的存在样态和动变形式。换句话说,事物的具体存在样态和动变形式是具有多种可能性的,每种可能性实现的概率依内外因素(条件)的变化而消长着,依内外因素(条件)的具体组合的变化而表现出不同的具体样态、形式和过程。
三、必然性与偶然性
内在决定的东西是具有自我实现的能力的,因而是具有必然性的。所谓必然性是事物在动变过程中必会出现的、确定不移的趋势和内容。一般而言,必然性的存在有如下的主要特征:
1、基于事物自身固有的本质和本性,因而是基于其内因;
2、依赖于一定的(既定的)内在和外在条件,因而是条件下的必然性,有其可实现性;
3、生存于一定的总体秩序中,因而是符合总体秩序、大环境的发展趋势和发展规律的,有其可持续性;
4、表现为一种内在的隐性支配力量;
5、通过偶然性为其实现开辟道路。
所谓偶然性是事物动变过程中出现的可以这样发生也可以那样发生或者不发生的内容。偶然性只有在其为必然性所容纳、接受时才可以发生;与必然性完全排斥的、必然无法出现的东西是不可能现实地发生的。偶然性是必然性的外化和异化形式即必然性的增附化、细实化、丰富化、特异化的表现形式,是必然性的自然补充和现实变式。
从根本上而言,必然性是由内在因素决定的;偶然性则是由内外因素共同确定的,尤其是受外在条件的不完备性和不确定性以及由之带来的内外因素互动的不确定性的影响,偶然性经常伴随着随机性和易变性(不稳定性)。
概而言之,必然性决定偶然性,偶然性体现着必然性并为必然性的实现开辟道路。
四、本质与现象
所谓本质是由事物内在结构所支撑的,能决定事物的存在样态、具体属性、与它物关系和动变形式的基本性质。
从哲学的角度看,事物的本质一般可以区分为类本质、特本质和关系本质三类,而三类本质的共同根源则是事物的基本质。所谓类本质是同类事物固有的共同本质。类本质是具有多层次性的,其最高抽象的层次是物质及其唯一特性、根本属性。所谓特本质是某类或某个事物特有的本质。特本质可以分为属性特本质和阶段特本质,前者指的是该类或该个事物固有的带本原性的基本属性,后者指的是该类或该个事物的发展趋势及其实现程度、或者事物在其中的地位、作用。所谓关系本质是某类或某个关系系统固有的类本质和特本质、或者事物在关系系统中的地位、作用。所谓基本质是由事物的内在结构、各部分(子系统)在互动中形成的作用机制、内生秩序所决定、支撑的本质。
本质是内生的和自生的,因而具有自足性和持存性(稳定性),但这并不意味着它是固定不变的;恰恰相反,由于本质是建构着的、生成着的,因而随着内外条件的变化,本质也会在不同的方面加以展开、丰富、完善甚至消解、质变。本质展开、丰富、完善的过程就是事物在运动中发展壮大的过程;本质消解、质变的过程,就是旧的事物灭亡和新的事物产生的过程。
从根本上说,本质是由事物的内在因素所决定的,但也会因内外因素的互动而发生一定的变化。
本质外化(和异化)的表现称为现象。现象是指由事物的本质所直接或间接决定,在本质展开、丰富、完善和变化的过程中所表现出来的事物的存在样态、具体属性、相互关系以及动变的具体形式和过程。它是由事物的内外因素所共同确定的,具有直接呈现性(表面性)、多样多面性(丰富性)和多变易逝性(不稳定性、偶然性、暂时性)。
一般而言,本质决定现象,现象直接或间接表现本质。
实际上,本质与现象的关系是错综复杂的。在绝大多数的情况下,本质不同,其现象就会各异;现象的不同或变化往往直接或间接反映着本质的区别或变化。但是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质相同或未变,但现象却各不相同或已变;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本质不同或已变,但现象却近乎相同或未变。也就是说,本质相同,现象却未必相同;现象相同,本质却未必相同;因而现象的变化也就未必意味着本质的变化。
(闫会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