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章:市场研究的基本职业道德和行业运作原则
第二十八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或无意地做出任何有损市场研究职业声望和信誉的行为。
第二十九条 被委托进行市场研究项目活动的研究者必须按照合同或行业标准进行市场研究活动,不得在研究活动中采用任何作弊行为或采用错误数据、编造数据等方式欺骗客户和委托之研究者。
第三十条 研究者不得纵容自身的职员和兼职访问员进行作弊行为,亦不得纵容明知的虚假或不合格之研究对象继续进行研究项目。
第三十一条 在市场研究项目各个阶段中被访者的合作必须是完全自愿的。当被要求合作时,被访者不能被误导。
第三十二条 被访者匿名权在任何时候都必须受到严格保障。被访者的匿名权不容因为采用某一研究方法而受到侵犯。如果被访者应研究者的要求允许数据传递,则:
(1)被访者必须被提前告知该信息的提供对象和使用目的。
(2)研究者必须确保该信息不用于非研究目的以及接收者也同意遵守该规则的此项要求。
第三十三条 研究者必须采取一切合理防范措施,以确保被访者不会因参加某一市场研究项目而受到直接伤害或不利影响。
第三十四条 研究者在访谈儿童和少年时,必须首先征得其父母或监护人的允许。
第三十五条 被访者(通常是在访谈开始时)必须被告知是否使用了观察技术或记录设备,在公共场所除外。如果被访者要求,该记录或记录的有关部分必须销毁或清除。
第三十六条 被访者必须能够无困难地核查研究者的身份及其正当意图的真实性。
第三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始终努力设计成本合理和质量适当的研究方案,然后依据与客户议定的规格贯彻实施。
第三十八条 研究者必须保证其所持有的各项记录的保密性和安全性。
第三十九条 研究者不得有意散布没有适当数据支持的研究结论。如必要,他们必须随时提供相关技术信息以支持他们发布的结果的有效性。
第四十条 当研究者在运用其研究能力时,不得从事任何非研究性的活动。任何非研究活动的组织与实施,必须始终与市场研究活动区别开来。
第四十一条 研究者与其客户的权利与义务通常由其间的书面合同进行约束。双方如果提前以书面形式达成一致,则可以修改以下四十四至四十八条的规则条款;但是,规则的其他规定不能以合同方式修改。
第四十二条 如果一个市场研究项目将与其他的项目综合起来作为一个项目进行,研究者必须通知该客户,但不得泄漏其他客户的身份。
第四十三条 如果某客户的项目任何部分被分包到研究者的机构外部(包括使用任何外部咨询),研究者必须尽快提前通知该客户。如果客户要求,研究者应提供分包商的真实身份。
第四十四条 如果没有事先的合同约定,客户无权独享该研究者或其机构的服务(整个或部分)。但在为不同客户进行工作时,研究者必须致力于避免接受服务的客户之间可能的利益冲突。
第四十五条 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客户,没有客户的允许,研究者不得透露给第三方:
(1)客户提供的市场研究大纲、细目及客户提供的其他信息。
(2)从该市场研究项目中得到的研究数据和发现(联合性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例外。在此,同样的数据可以提供给一个以上的客户)。
(3)除非客户自己提供被访者名单,否则客户无权获得被访者的姓名和地址等可能造成被访者个人资料被泄漏的信息,除非研究者首先得到被访者的明确允许(此项要求不能依据第四十一条条款进行更改)。
第四十六条 除非事先有特殊协议,下列研究记录的所有权属于研究者:
(1)研究计划书和报价(除非客户已经支付)。它们不得由客户泄露给任何第三方,为该客户同一项目工作的顾问除外(该顾问如果同时为该研究者的竞争对手工作,则不能例外)。该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特别不得被客户用来影响其他研究者的研究计划书和报价。
(2)联合的或多客户项目或服务的报告内容。在此,多个客户可以获得同样数据,而且可以清楚地知道,研究报告可以通过一般购买或订阅取得。未经研究者允许,客户不得将研究结论透露给任何第三方(客户自己的顾问用于与其相关的业务除外)。
(3)研究者准备的其他所有研究记录(提供给客户的非联合性项目除外,研究设计和问卷成本已经由客户的支付所抵消的情况也在例外)。
第四十七条 研究者必须遵循目前公认的职业准则,在项目结束后把相关的记录保存一段时间。应客户要求,只要不违反匿名和机密要求(第三十二条规定),研究者应提供研究记录的复件。客户的要求提供复件仅限于在保存记录的协定时间范围内,并且可以向客户要支付提供复件的合理成本。
第四十八条 如果没有法律上的义务,没有客户允许,研究者不得把客户的身份或其他关于客户的业务方面的机密信息泄露给第三方。
第四十九条 如果客户要求,只要客户支付了可能发生的相关成本,研究者应允许客户检查实地访问工作或数据处理工作的质量,并且不违反第三十二条的规定。
第五十条 研究者必须提供给客户其委托项目的所有执行细节。
第五十一条 在撰写市场调查报告时,研究者应把调查中的直接发现与研究者在直接发现之上的解释分析以及建议明确区分开来。
第五十二条 如果客户发表了一个项目的任何研究发现,客户有责任确保所发表的内容无误导性。客户必须就发表形式和内容提前向研究者咨询并征得其同意,研究者要采取措施纠正任何关于该研究及其发现的误导问题。
第五十三条 研究者不得允许其姓名与任何研究项目关联使用,以确保研究项目遵循此道德规则而进行,除非研究者确信那些研究项目的所有细节都符合该规则的要求。
第五十四条 研究者应确保客户知道该规则的存在并了解遵循该准则的必要性。
第三章:奖励处分与纠纷调解
第五十五条 本会对模范履行会员义务并对市场研究事业发展有突出贡献的会员进行奖励,对违反市场研究职业道德、行业规则和规范的会员给予必要处分。
第五十六条 会员有以下情形之一的,由本会分别给予通报表扬、嘉奖、授予荣誉称号,并可酌情给予物质奖励:
(一)对本会的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二)对完善市场研究工作起到推动作用,为市场研究事业的改革发展做出突出贡献的。
(三)对模范遵守行业规则,并产生积极影响的;
(四)其他予以奖励的情形。
第五十七条 会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本会视情节单独或合并给予训诫、通报批评、公开谴责、取消会员资格等处分:
(一)违反本会章程和本规则规定的;
(二)在市场研究行为活动中有严重作弊行为等违反市场研究行业职业道德的;
(三)严重违反社会公共道德,损害市场研究行业形象和声誉的;
(四)拒不执行本会做出的决议、决定的;
(五)其它本会认为应予处分的违纪行为;
第五十八条 对于会员的违法违纪行为,本会有权建议有处罚权的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罚。认为需要由司法机关进行处罚的,应及时提请司法机关调查处理。
第五十九条 对会员做出处分决定,应当认真听取当事人的申辩。在做出取消会员资格处分决定前,被处分的会员,有要求听证的权利。
第六十条 会员应自觉报告处分决定。拒不接受处分决定的,可加重或再行处分。
第六十一条 会员单位因违法违纪受到司法行政部门停业处罚的,在停业期间,不享有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等会员权利。
第六十二条 对会员的奖励和处分应当记入档案,并以适当的方式予以公示或披露。本会将建立起研究者(公司)及行业的诚信管理系统,并适当的对社会及行业公开,对会员在行业内的奖励、处分等诚信信息进行公开。
第六十三条 对会员研究者之间的研究和经营活动中发生的纠纷,可以申请本会进行调解。
第六十四条 本规则自年月日正式实施,由中国信息协会市场研究业分会(CMRA)标准与规范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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