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都匀市日前拨出专门款项建立专项基金,针对在该市遭遇财产被盗、被抢的部分外来投资者、本市部分企业,如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破案,当地公安局将先行赔偿。赔偿只限于直接经济损失,赔偿以支付赔偿金和相同物质为主要条件,一般案件赔偿时限从案发之日起60天内,重大案件在90天内。<BR>
<P> 警察在限期内未能破案,将先行赔偿被偷抢企业,这显然又是一项“权心权意为<NOBR>招商</NOBR>引资服务”的媚商土政策。与之前屡见不鲜的“投资大户子女升学加分”、“企业家投票决定官员去留”、“向纳税大户发放特权车牌”等等媚商举措相比,以公安先行赔偿的方式确保投资者在当地的财产<NOBR>安全</NOBR>,只不过以稍许不同的捆扎方式为眼下如火如荼的“全民招商人民战争”添了一把薪柴而已,本质上并没有什么创新———都是以牺牲<NOBR>公共</NOBR>利益的方式向“商”和“资”发放特权。</P><BR>
<P> 毋庸置疑,在“惟GDP”政绩观指导下,各基层政府部门在招商引资工作上的<NOBR>竞争</NOBR>日趋激烈。为了在激烈的竞争中“脱颖而出”,一些地方让完土地让税收,让完税收让污染,让完污染让法律———在土地、税收、污染上的“竞争”空间已经越来越有限,因而在“让法律”上的激烈“竞争”一时之间蔚为壮观,上述发放特权的种种花样无不在此范畴。</P><BR>
<P> 无论是《人民警察法》还是《<NOBR>国家</NOBR>赔偿法》,都找不到“公安机关在规定时限内未能破案应先行赔偿”的规定。那么,这种“先行赔偿”究竟属于什么性质的赔偿?法律依据何在?何况,“公安”理当维护“公共安全”,为何只先行赔偿“外来投资者、本市部分企业”,而不是全体市民?既没有法律依据,又无视公平性,这样的“先行赔偿”当然只能是一种“滥赔”。</P><BR>
<P> 或许在政策制定者看来,“滥赔”尽管不公平,但与公共利益并不矛盾,因为经济发展了,公众多少也能受益。其实,与任何特权的发放一样,“滥赔”必然以损害公共利益为代价。一方面,公安局不能直接创造财富,“滥赔”资金只能来源于财政拨款。这不仅没有经过纳税人同意,而且也违背了纳税人的意愿,“滥赔”每增加一分钱公共投入就要相应减少一分钱。另一方面,公安机关在“限期破案”的压力下,为了免于“先行赔偿”,必然将有限的办案资源较多分配于此类案件,从而可能疏于对其他案件的依法立案和及时办理;或者,为了仓促结案,放松对程序正义的要求,从而可能侵犯他人利益,乃至滋生冤假错案。</P><BR>
<P> “秉公执法,办事公道”是《人民警察法》规定的“人民警察必须做到”的第一条义务。可在“滥赔”语境下,当地警方能否做到这一点起码要求,实在令人担忧———既然可以用“滥赔”来媚商,那么在投资者利益和市民利益发生冲突时,谁还能奢望“裁判”永远站在法律的立场上“秉公执法”?</P><BR>
<P> 不难看出,被权力非法媚商损害的不是别的,而是社会公共利益和政府公信力。 <BR></P>