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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帖]土地和耕地是不同的商品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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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和耕地是不同的商品

“土地”和“耕地”是不同的东西。关于这种差别的理论依据来自科斯。根据科斯在《社会成本问题》中的说法,用于农耕的土地和用于盖房子的土地其实是两种商品。

所以在西方国家,即使是像加拿大那样的国家,也有耕地保护法,日本就不用说了。要将耕地转化为非农用途,市场经济国家都是设置了门槛的,不可以随地主的意转换用途,中国有很多人不懂这个道理,在那里开会、研讨,说要在改变土地用途的前提下自由交易土地。

     由于耕地的重要性,大多数国家都有保护耕地的法律,如果是不得不改变土地用途,必须得到批准,而且对增值部分课以重税。(在中国,政府连收税都不会收,要叫做土地出让金或者地价,结果引起国人误会,以为政府在倒手土地,公共关系技巧一流的糟糕。)

这种由政府出面的土地用途变更,一定有其弊病,令政府有作弊的可能。这种弊病,有的本来可以避免(所以需要改进),有的其实根本无法避免,只要存在耕地和非耕地的差别,二者之间的转换就必须通过政府(包括法律)。明明知道有这种弊病,所谓“法治国家”依然制定了保护耕地法,这其实值得我们那些言必称权利的人反思。

“农民的耕地”是个什么东西?正如“土地”和“耕地”是两个完全不同的东西一样,中国“农民的耕地”大概和其它市场经济国家的“农民的耕地”也是两种东西,两种不同的商品。

中国“农民的耕地”,它的所有者就是农民自己,他可以使用它,想怎么种就怎么种,不种也可以,这是使用权,全部归农民自己所有;土地上的产出全部归农民所有,这是收益权;如果农民自己不愿种地了,还可以给别人种,获得一定的报酬,这是交易权。使用权、收益权、交易权齐了,一个完备的产权约束就已经形成。按照科斯的产权原理,这样的权利约束构成一个完整的财产权利,同时也构成了一个完整的商品。中国的经济学家们在说到“产权”的时候,使用权、收益权、交易权都知道,定义背得滚瓜烂熟,还可以靠背定义换饭吃,但当遭遇到“农民的耕地”这个“产权约束”的时候,却将定义忘记得一干二净。

这样一个完备的产权约束,当然和其它国家的“农民的耕地”是不同的产权约束。这要归功于中国农民的智慧,他们根本就没有读过科斯的书,竟然创造了一个原来在市场中从来不存在的商品。这个商品,到现在中国那些自称科斯信徒的人都没有搞明白。

根据物权法,根据中国宪法,以及土地承包法,这样一种商品的全部权利归农民个人所有。

现在就来说这个商品与其它国家“农民的耕地”有什么不同。要理解这种不同,就必须清楚商品的交易有两种完全等价的方式,一种称为“租”,一种称为“买卖”。有人认为“中国农民的耕地”不能交易,其实是可以交易的。中国有大批种粮大户,还有各种农业企业,耕种了大面积的耕地,这些耕地一不是祖传的,二不是抢来的,一定是通过“交易”得来的,租赁方花钱买下了土地的使用权和收益权,这就是交易。在经济学中,租和买卖是两种完全等价的交易形式,所谓“买卖”,无非是租的贴现而已。中国农民的耕地这种商品与其它国家农民的耕地那种商品,在交易的方式上有不同的约束,它多了一个约束,即:不可贴现(而不是不可交易)。

任何权利约束都会限制对象的自由权利空间。“中国农民的耕地”在交易方式上的约束排除了农民的一个选择机会,显然是限制了农民的自由,这也就是为什么主张取消这种限制的人非常多。这是很正常的,但是,主张取消权利限制应该用词准确。交易权是交易权,贴现权是贴现权,没有交易权就等于没有完整的产权,意味着“承包地”这种东西违法;而没有贴现权并不等于没有交易权,依然可以构成完整的“物权”,“承包地”并不违法。这里面有根本的区别。

取消“不可贴现”并非没有道理,但是,将这种主张建立在“交易权”的基础上至少是不严谨,夸大了贴现权限制的负面作用。虽然这种夸张在公共关系意义上有明显效果,有利于这种主张的人理直气壮,但无论在理论意义上还是在政策层面都没有好处。

如果这一点清楚了,下面就可以讨论贴现权约束的利弊了。如果我们认为农民的个人权利越大越好,那么取消贴现权约束就是唯一正确的选择。但是产权理论从来不认为权利越大越好,比如在使用权上要有所限制,菜刀只能切菜,不能用来杀人;耕地就是耕地,不能建游乐场。这样我们就有机会讨论贴现权限制的利弊了。

不允许农民将租金收入贴现,关于它的负面作用,有太多的人说了太多的话,我们没有必要重复,总之它限制了农民的自由。但对于这个限制的利,人们讨论的比较少,或者分析不透彻。主张保留这个限制的人大多数直接怀疑产权理论,于是被产权理论认为这些人根本忽略农民的个人权利,两种主张用两种不同的理论、不同的语境讨论同一个问题,除了增加相互之间的怀疑和冲突之外,不可能有什么结果,每个人都认为对方思想僵化,是意识形态挂帅,很少看到对方主张的合理之处。

我认为即使用产权理论的语境来讨论,限制贴现权也有它的正面作用。按照中国目前的法律体系的规定,农民不可以将未来的租金贴现(所谓“土地不可以买卖”),这就意味着法律规定农民必须以地租的形式主张自己的交易权,虽然这种规定限制了农民一次收入全部租金贴现的选择,但正是这种限制将地租收入一直保留在农民的手中。这对于农民来说,并非不重要。

一直有人批评说,这种规定限制了土地资源的优化使用,但农业集约耕种的出现驳斥了这种假话。有很多土地的租赁方认为这种租地的方式对自己来说很不方便,那么这种不方便恰恰说明这种交易方式对农民来说存在“方便”,对土地的出让方也就是农民更有利。限制了农民的一个选择权利,却使农民保留了很多随着市场变化随时选择的权利。例如海南的反季节蔬果全国闻名,尤其是生活在北方的市民,受益良多。但海南的居民其实不会种菜,那里绝大多数的菜农都是来自江苏、湖南等地,他们租赁了当地农民的土地。随着时间的变化,土地是一定会增值的(其实和房价上涨是一个道理),由于当年租地的合约签订的比较长,所以当地有很多农民都非常后悔当年的租金定的太低了。还好他们当年没有将地租贴现,他们还有机会修改合同提高租金。如果当年有人因为“理性选择”将租金贴现,那么,这些农民就再也没有机会享受土地增值的收益了。

假如中国有充分的非农就业机会,那么也许农民将土地变现的利大于弊,但即使中国这样高速发展的经济,要为数以亿计的农民提供足够的就业机会也是有困难的(在这里,我所说的非农就业机会已经包括了农民的投资创业机会,因为投资创业的机会与就业机会是联系在一起的),相对庞大的农村人口而言,中国高速发展的经济可以为农民提供的非农就业机会仍然是有限的。再加上中国的财力还不足够为农民提供相当于城市居民的社会保障(这并不意味着我们会放弃这种努力,也不意味着我们没有在这方面努力),于是,土地租金的持续收入就成为制度为农民提供保障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这种保障制度有很多缺陷,但它是在一个特定条件下最好的选择。我们所要做的就是改善可以决定制度的条件,而不是在条件还没有变化的时候,改变这个制度。

地租为农民提供的保障是双重的,它不仅可以保证一个微薄的现金流,而且可以让农民在条件合适的时候选择就业的方式,比如当粮食生产补贴增加的时候,农民还可以选择回家种地。有人因为农业免税和粮食补贴“鼓励”农民回家种地而批评这种农业补贴,但如果这种主张是要用苛捐杂税将农民驱赶到城市去,我想这种工业化、城市化的过程虽然可以在“发达国家”发生,但我们不能接受这种工业化过程。

尽管地租的收入与农民的农业就业在理论上是相互独立的,农民如果将自己的土地变现然后再去租种同样的土地,二者的收入在理论上应该是相等的。但是在真实社会中,二者的收入并不相等,因为农民在出售土地的时候是急需现金,所以他出售的价格会偏低;而农民在因为生存需要而租种土地的时候,他会不得不接受更高的地租,明知道“交不起租”还要租种地主的土地。中国的决策者对于农村的这种土地和农民的互动极为熟悉,所以他们在政策选择的时候一定要将地租保留在农民手里。

从工业化的观点看,这是一个非常落后的、带有明显农耕社会色彩的土地政策,然而它却是一个非常现实的政策,因为对于数亿农民而言,他们确实生活在农耕社会中。没有人喜欢农耕社会,也没有人愿意保留这种社会,谁都喜欢社会主义新城市,没有人喜欢社会主义新农村。问题在于,非农就业机会在什么地方?如果我们在短期内还看不到有增加数亿非农就业机会的迹象,那么保留一些“落后”的政策也是完全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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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社会成本问题 土地出让金 足够的就业 就业机会 产权理论 商品 耕地 土地

沙发
chhg_2001 发表于 2007-10-29 11:2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土地和耕地是不同的商品

这个题目值得商榷。耕地是土地按用途划分的一种类型。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其中包含耕地)、非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认同你“用于农耕的土地和用于盖房子的土地其实是两种商品。”,但具体化的东西和一般化的概念放在一起,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这个题目值得商榷。耕地是土地按用途划分的一种类型。土地按用途划分为农用地(其中包含耕地)、非农用地和未利用地。认同你“用于农耕的土地和用于盖房子的土地其实是两种商品。”,但具体化的东西和一般化的概念放在一起,在逻辑上是有问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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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chhg_2001 发表于 2007-10-29 11:2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根据物权法,根据中国宪法,以及土地承包法,这样一种商品的全部权利归农民个人所有。”

这句话在法理和法律实践中也不成立。按照法律,农民只有农地农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是完整的权利;但是,农地转为非农地,农民的权利是不完整的,这个权利控制在国家手中。如土地用途管制,国家控制农地发展权、控制农地转用的用途和方向。

这句话在法理和法律实践中也不成立。按照法律,农民只有农地农用的权利,在这个意义上是完整的权利;但是,农地转为非农地,农民的权利是不完整的,这个权利控制在国家手中。如土地用途管制,国家控制农地发展权、控制农地转用的用途和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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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chhg_2001 发表于 2007-10-29 11:25: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如果有兴趣可以通过email交流,我的是chhg_2001@163.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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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0-30 13:24: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法理上讲得通,只是中国的法律不这样定。宪法规定了一切土地的所有权归国家或者集体,所以个人只能拿到使用权。

法理上,土地作为不动产,可以设定所有权,使用权。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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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chhg_2001 发表于 2007-10-31 22:26: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中国的物权法对“个人只能拿到使用权”作了很多物权化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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stevensym 在职认证  发表于 2007-11-1 11:0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物权法代表了法律制度在中国的设置现状,不是纯粹的法理表述。法理上,所有权必存在,必有个体或团体持有所有权,否则成为“无主物”,再次通过非诉形式的法院判决授予“国家”这个团体该所有权。

中国正在推“宪政”的概念,“有限政府”的概念也在推,国家在法律上也是个团体法人,所有权落入团体法人之手,不违反法理。

个人拿不到土地的所有权,也可以理解为:国家法人永远不会出售土地的所有权。在这个思想平台上,就不会胡乱地判断土地所有权制度的问题。你要是说到这样问题的后果,我认为可以这样理解:获得土地使用权,你造房子要给市政建设审批,没有自主决定权;但是就是你获得了土地所有权,像在日本,你也不可能随意地造你想造的房子,别人也可以用相邻权约束你。换了一种制度,只是一种权利量化的不同表现,并不是说改变了交易的本身地位。

耕地制度,也不应该是中国特有的。凡是有大眼光的大国,都有相应的农业考量,不希望农业完全依靠进口。有的可以通过政策的方法来实现,美国就有农业期货,农业补贴等政策,这样的做法比较市场化,所以让人感觉很科学。

中国的耕地制度,只是多年计划经济的后遗症,并且目前的经济发展很不平衡,所以要靠法律行政手段来达到其目的,所以让人感觉不公平不科学。

哪一天,农民感觉种粮食很赚钱,那么有些法律制定了也不会起到强制效果,无形的手就完成了协调的功能。

金融与法律,是双生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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