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Gref的比较制度分析,经典论文的分析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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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是:韦森教授的讲义,我上了他的课还是比较有启发的,当然我对格雷夫的工作比较感 兴趣,韦的工作就不是谈感兴趣了。

《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 社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 发表在JPE上的论文,下面是一个基本的介绍。

在1992年发表在《美国经济评论》上的“制序与国际贸易:商业革命的教训”、1994年发 表在芝加哥大学《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文化信念与社会组织:对集体主义和个人主义 社会的历史和理论的反思”中,Greif以十一至十二世纪地中海地区两大“贸易社会”即热 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群体内部的文化信念之差异对社会经济组织的型构,伴随着社会组织 型构的社会结构的固化,信息的传递、协调机制以及合约实施机制的演化(即我们今天所 理解的制序化和制序变迁)过程,进行了历史的、比较的和博弈论的理论分析,从中得出 一些发人深思的理论洞见。 在历史上,马格里布是穆斯林世界的一部分。“Maghrib”原为阿拉伯语,意为“阿拉伯的 西方”。在历史上,马格里布的地域覆盖现在的摩洛哥、阿尔及利亚和突尼斯大部分地区 。在公元七世纪左右,曾有过“马格里布”国家。热那亚(Genoa)则是拉丁世界的一部分 ,在历史上曾是后罗马帝国时期的一个城邦国。经济史的研究发现,在十一和十二世纪, 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面临同样的贸易环境,运用同样的航海和陆地交通技术,并差不多 进行同类商品的贸易。唯一不同的是,马格里布商人持一种以诚信为主的文化信念,而主 要在穆斯林世界内部进行商业和贸易活动;而属于拉丁世界的热那亚商人则有着从古希腊 到罗马帝国时代承传下来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因而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社会和族群中进 行贸易活动。按照我们上面对社会历史中的博弈者的分类,我们可以认为,热那亚商人及 其代理,基本上就是我们上面所说的C类型的商人,即自私的、不讲诚信的直接最大化“博 弈者”;而马格里布商人及其代理则是典型的H型的社会博弈者,即讲诚信的有约束的最大 化者,或者说“讲道德的人”。由此,我们可以把这两个历史史实中的商人群体视作为典 型的C类型和H类型社会博弈者的典型代表。那么,这两个类型的社会和典型的社会博弈角 色的博弈结果导致了一个什么样的制序化(institutionalization)过程,什么样的组织 型构过程,以及演化出什么样的社会经济结构,并导致什么样的社会经济后果呢? 由于在历史上热那亚和马格里布商人同时面临着在他们各自的商业贸易活动地区雇佣代理 问题而代理又面临一个诚信守诺还是欺诈问题,两个贸易群体面临着我们在上面所分析的 动态互惠博弈中的囚犯困境弈局。这两个贸易群体要进行其经贸活动,首先就面临如何解 决这种动态互惠博弈中代理的守诺即不欺诈问题。由于不同的文化信念,这两个贸易群体 在解决他们所共同面临的“单方囚犯困境”(one-side prisoner’s dilemma)上采取了 不同的策略选择,也就因而型构出了不同的商业组织网络形式、不同的社会结构、不同的 制度安排,并导致了不同经济后果。 为了理清格Greif是如何进行他的历史比较制度的博弈分析的,我们先列一下他所使用的数 学符号。在1994年发表在《政治经济学杂志》上的长文中,Greif使用了下述数学符号:M :代表商人(merchants,即业主经销商);A:代理(agents),且假定M < A ;β:代 理收入的时间贴现率;φu:未受雇佣的代理在每个时期所获底线(其它收入)效用,并假 定φu ≥0;w :商人找代理所付给代理的佣金;κ:假如商人不找代理自己独自经营所获 收益;r :假如商人雇佣代理所产生的“总合作剩余”。在上述条件下,假如代理是诚实 的(不欺诈),商人的收益为 r – w 。很显然,只有在 r >κ +φu 时,商人和代理的 互惠合作才能得以进行。在上述定义下,假如代理欺诈了,商人的收益为 0,而代理的收 益必定为 α>φu ,因而这里α 代表如代理欺诈商人所得的收益。这也意味着如果代理欺 骗了商人,w =α。给定上述假设条件,我们也可以直观地推断出,如果代理是个骗子(即 C类型的博弈者),商人宁肯自己经营,得收益κ。这意味着κ> r –α。 在上述社会博弈安排下,每个经销商根据与代理商的上期互惠合作博弈结果决定是否继续 其合作关系。然而,由于不同时期商业环境的不确定性,就有一个经销商不管代理诚实与 否而被迫中断合作关系的可能。Greif把这种可能定义为σ。给定上述博弈条件,假如重复 动态博弈的历史是所有博弈者共同知识,而商人一旦发现代理商有欺诈行为则有可能把他 解雇,而诚实的代理商则有可能被再雇佣。Greif从而把诚实的代理商被再雇的概率定义为 hh ,把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再雇的概率定义为hc 。 给定上述博弈局势安排,Greif发现,假定 β∈(0,1),hc < 1 ,经销商付给代理商的 最佳佣金为: w* = w (β, hh , hc ,σ,φu ,α) >φu 在这个最佳佣金公式中,函数w 是β 和hh 的增函数,而是hc ,σ,φu ,α的减函数。从 这个最佳佣金函数来看,只有当被长久雇佣和不被雇佣的效用之差大于一个时期的欺诈行 为所获收益时,代理商才会诚实。因此,这个公式实际上意味着,确保代理商不欺诈的最 底佣金函数随决定诚实(即H类型)代理商的长期预期收益的因素增加而递减,而与决定不 诚实(即C类型)代理商的长期预期收益的因素的增加而增加。 在这样一种社会博弈机制安排中,具有集体或社群主义和个人主义文化信念是如何在不同 社群中这种业主——代理(principal-agent)之间的博弈策略选择中昭显出来的呢?依据 上式的直观推理可以发现,在有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社群中,经销商会随机地在过去诚实 或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之间进行选择(即不考虑代理商的人品如何),这意味着hh = hc >0。相反,在有集体主义文化信念的社群中,商人就只雇佣那些过去从来没有欺诈行为的 代理商,这意味着hh > 0, hc = 0。照此推理,在主要信奉集体主义价值观的社群内部人 们的博弈均衡中,由于一个过去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再雇佣的概率要比诚实的代理商被 再雇佣的概率要小,这就要求在讲诚信的有集体主义文化信念的社群中,佣金要更高,才 能保持代理商诚实。相反, 在个人主义文化群体内部人们博弈策略的均衡中,由于一个代 理商的佣金并不取决于个人过去的历史,因而没有经销商花费一定的代价来获取过去代理 商是否有欺诈行为和谁是诚信的人的信息。在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群体的策略均衡中,由 于最优佣金是一个代理的过去历史的函数,这些有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人要花费一 定的代价来获取过去互惠合作博弈中每个代理商是诚信的还是有欺诈行为的信息。单从这 一点来看,在集体或社群主义的社会中需要有一笔较高的交易费用存在。另外,在有集体 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体系中,商人们一旦发现某代理商有欺诈行为,他们会互相通报 ,从而衍生出一种集体惩戒机制。由于这一机制的存在,如果一个代理商欺诈了一个商人 ,其他商人也不再会雇佣他。这其中的信息获得、交流以及集体惩戒机制的维系,均需要 一定的交易费用。 然而,上述理论推理只是模型化了在假定经销商就是经销商,代理商就只是代理商的情况 下的社会机制过程。在经销商既是让他人经销自己的商品的业主,又是经销他人商品的代 理的情况下,整个逻辑推理就要发生变化。如果一个经销商也是其他经销商的代理商,他 本人的资产就变成了一种经销代理保证金(bond)。从理论上来看,这个保证金就会降低 他在作别人的代理商所获最优佣金的水平。因为,在一个个人过去行为成为大家的共同知 识即信息公开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的商业体系中,由于集体惩戒机制的存在,一个自己有欺 诈行为的经销商不但不可能再被其他经销商雇佣为代理商,而且也很难再雇佣其他代理商 ,从而也自然减少他的资本的未来收益。这实际上意味着一个既是经销商又是代理商的人 如果有欺诈行为,他要比一个只是纯代理商要付出另外的代价。 在集体或社群主义商业文化和个人主义商业文化中不同的博弈弈局和博弈机制安排,会导 致如下几个社会后果: 第一,由于在集体主义商业文化中雇佣其他经销商作代理商的佣金比雇佣一个没有任何资 产的纯代理商要低,每一个经销商更乐意请其他经销商作代理商。这将导致一个水平的( horizontal)社会结构。在个人主义商业文化内部的博弈均衡中,则不会发生这种情形。 由于过去的欺诈行为不会减少一个经销商的资本的收益,加上与一个没有资产的纯代理商 相比,投资经营商业活动的资产增加了他不受雇佣为代理商的保留效用(reservation ut ility),因而,要使一个有资产的代理商保持诚信,就需要比没有任何资产的纯代理商支 付更高的最优工资。因此,在这种个人主义商业文化中,每个经销商更不愿雇佣其他经销 商来作自己的代理商,而宁可雇佣无任何资产的纯代理商。结果,具有个人主义文化信念 的商业体系中的社会博弈更会导致一种垂直的社会结构。上述纯理论推理,又恰恰在马格 里布和热那亚商人群体的历史事实中映照出来。在十一和十二世纪的地中海周边社会的商 贸活动中,在马格里布社群内部并没有一个“商人阶级”和“代理阶级”,而是在水平的 社会分层上,许多经销商同时也是其他经销商的代理商。在实际商业贸易活动中,马格里 布商人之间的交往主要靠私人友谊和熟人关系来进行,而他们往往在地中海周边的不同地 区相互代理经销同行们的商品。与之相反,那种基本上属于C类型的热那亚商人们则很少雇 佣其他商人作代理商,从而很少有经销商成为他人的代理商。结果,在热那亚商业群体内 部很明显地形成了一个经销商阶级和代理阶级,并且这两大阶级之间的交易和交往较多地 通过合约的形式来进行。 第二,不同类型的文化信仰和对个人道德自律的不同态度,不仅影响到历史上这两个商业 社群经济交往的社会模式上的上述差别,也导致了财富分配变动上的不同。在其它条件几 乎相同的条件下,那种以个人主义为文化基因的垂直结构的社会为那种无任何财富的个人 上爬到富人的社会地位提供了大量机会。由于在这种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社会氛围中,一 个代理商的诚信与守诺往往与他的财富多寡成反比(“好人不得好报”,“骗子发横财” ),那些无财产的个人更有可能攫取可能获得的租金,尽管这些租金可能是通过不守信和 欺诈行为而来。在一个讲诚信的集体主义“水平”社会中,情形恰好相反。因为在讲诚信 的商业体系中,一个商人守诺履约的态度和诚信的声誉与他的财富多寡成正相关关系,那 些无财富的人更无可能攫取在有个人主义文化信念的商业体系中他们所可能获取的“租金 ”。从这里也可以看出,在自私、不讲诚信和不讲道德的商业文化中,社会内部的结构、 制度和组织变迁的张力(strains)较小;而讲求诚信和道德的集体主义社会内部制度、结 构和组织变迁的张力较大。因此,一个讲诚信道德的集体主义社会多是一个较稳定的静滞 社会,而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会是一个较容易变迁的动态社会。此外,不讲诚信 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会更促使无财富的个人奋发去探寻更多的寻租机会,因而家族地位和 财富的继承变得不太重要了;而由于在讲诚信道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中家族和个人的 社会地位以及财富继承尤为重要,这也不鼓励人们去积极地探寻更多的商业机会。上帝似 乎在人类历史发展的长河中纵容甚至奖励那些不讲诚信道德的恶人?—— 这显然有违传统 中国人们心目中的“功过格”(参包筠雅(C. J. Brokaw, 1991)的《功过格:晚期中华帝 国的社会变迁与道德秩序》),这也似乎与美国密西根大学(University of Michigan) 公共政策学院的政治社会学家Robert Axelrod(1984)在二十世纪七十年代末至八十年代 初对“重复‘囚犯困境’博弈”所做的曾引起西方学界广泛关注的三次实验结果的主要结 论(“尽管有自私基因支配,好人仍得好报”)不相符。 第三,如果把不同经济体之间的贸易考虑进来,就会发现,随着远程贸易尤其是跨社会、 跨文化和跨族国之间的贸易机会的出现,讲诚信道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和不讲诚信 道德的个人主义文化观对经济增长的影响迥异更甚。可以从如下三个方面来考察不同文化 观对制序型构、变迁以及社会经济发展的影响:第一个方面,在决定是否建立一个跨经济 的代理经销网络时,任何一个商人首先要平衡可能获利的高低与代理机制安排的效率。在 平衡这两者时,不同的文化信念自然会影响到经销商是否建立和如何建立这种跨经济经销 代理网络的决策。由于个人主义文化观一开始就不怎么讲诚信守诺,因而有这种文化信念 的商人更敢雇佣不讲诚信的代理商。在考虑是否在外地、外族或外国经济建立自己商品的 经销网络时,有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人不大有对当地代理商过去是否有欺诈行为的顾虑。 只要存在r >κ +φu ,他就会决定建立这种跨经济、跨地区、跨族群甚至跨邦国的经销代 理关系。相反,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传统则会在商人平衡可获利的经销代理关系 和有效率的经销代理关系上加上一道“楔子”,从而使跨经济、跨地区、跨社会和跨族国 的经销代理关系很难建立起来。因此,一个有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的社会不 但就其内部来说一般有一个“离散”的经济结构,而且从整体上来说更可能是一个封闭经 济。相反,那些信奉不讲诚信的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不但内部有一个“整合”的经济结 构,而且在整体上更可能是一个开放经济。第二个方面,由于在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 文化观的社会中商人们更倾向于只相信那些被过去的历史证明可信的人,如果在远程的外 地或外邦中有一个贸易和赚钱的机会存在,这些商人更倾向于从自己的经济体内部找一个 可靠的人派到外地或外邦中替他进行代理经销活动;而有不讲诚信的个人主义文化观的商 人遇到这种情形时则更倾向于在当地雇佣一个本地人作他的经销代理。后一种商人所可能 做的只是设计一定的制序安排和社会机制以实现合作剩余r ,并通过一定的制序安排和设 计的社会机制来诱导当地的代理商守诺并代理经销他的商品。由于当地人的语言背景和拥 有的本地知识信息远比由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人从外地或他国派来的代理 经销商要优越,在实际的商业贸易经营上,不怎么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机制安排可能比 讲诚信道德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更成功,从而在长期商业经贸活动的历史变迁中 通过竞争机制而逐渐淘汰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的机制安排。第三个方面,由于在集体 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商业群体内部对欺诈行为的集体惩戒机制也自然适应于跨经济或社会 间的代理关系,在同样具有两个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观的经济体之间的代理关系的最优佣 金应该高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理关系所支付的佣金。这主要是因为,在跨经济间的代 理关系中集体惩戒机制的不确定性会减少一个有欺诈行为的代理商被集体惩戒的可能性。 从上述最优佣金的函数中可以推知,这将会增加最优佣金。由于建立跨经济的经销代理关 系的费用比在一个经济内部建立经销代理关系的费用要高,所以在由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 主义文化观念支配下的经济体系不仅有一个内部离散的结构,从整体上它又是一个内向型 的封闭经济。相反,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之间建立跨经济的代理关系就不必有集体或社群 主义经济之间的那种阻隔。尽管与集体或社群主义经济体系相比,同样的不确定性仍然存 在,但在个人主义经济体系中跨经济与邦国间的的代理佣金水平与在同一个经济内部的代 理关系的最优佣金更趋于一致。因为,个人主义的文化信念使得这一不确定性变得无所谓 了。从而,不讲诚信道德的文化信念不仅会导致一个内部整合的经济结构,更有可能导致 一个外向型的开放经济。 第四,由于讲诚信的集体或社群主义文化信念会导致水平的经销代理关系、人际关系的个 人化和熟人化、内部离散的社会结构,以及社群或社会内部交往的“关系网络”,在这种 社会中,社会主要是通过一种非正式的经济惩戒机制来诱导每个人不采取“不合宜”的行 动策略选择。并且,这种非正式的集体惩戒机制是能够自我实施的(self-enforced),且 由于存在一个信息传递网络是可行的。加之,由于经济交往和商业贸易多在同一个内部离 散的族群中进行,这种经济的集体惩戒机制又被文化中的人情和伦理所强化,因而这种集 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有可能是基于一定非正式约束机制(如口头传统、礼仪、惯例)的习 俗经济或惯例经济。人际关系的个人化、熟人化和不能抽象化,也自然会导致以倡导诚信 、守德、履约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内部人们交往与交易的半径大大缩小,即一般发生在 家族、亲友和熟人圈中,从而无力拓展出哈耶克(Hayek,1988)在《致命的自负》中所说 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来,或者说,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无法向生人、外人和其他族 群、邦国或经济体扩展。另外,由于人们对习俗的自我恪守和非正式的惯例约束就足以维 系这种离散的、分隔的、并具有水平社会分层结构且经济和贸易交往半径很小的社会的运 作,也就没有必要产生出正式制度约束机制和作为第三者的实施机构(立法与司法系统) 的要求从而社会也无能向正式法律规则体系的调节规制的过渡与转化。这也说明,这种集 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有着保持和维系习俗与惯例经济的巨大张力。相反,在一个不讲诚信的 个人主义文化传统中,社会的经济结构更有可能是垂直的和整合的,并且有人际间的低水 平的信息传递交流,也缺乏集体惩戒的实施机制。在这样一种个人主义社会中,由于缺乏 自我实施的经济上的集体惩戒机制和人际间的信息交流网络,非正式约束对人们的约束程 度较低。加之,这种垂直整合的社会结构和同行间的疏离关系以及人际间信息交流网络的 匮缺也自然阻碍道德伦理和社会规范对人们经济活动的约束作用。换句话说,在这种社会 结构中,道德、伦理、社会规范是“稀释”的。因此,在具有个人主义文化观的社会中, 为了保证人们的交易、交换与交往,这种C类型的不讲诚信的文化基因就要求社会生发出一 定的正式法律框架来规约人们的行为,来协调和解决商人和商人以及商人和代理之间的经 济纠纷。结果,这种C类型的不怎么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文化信念往往会导致一个正式立 法机构和司法程序的型构与建立。 比较这两种文化观和社会经济体制安排型构过程的内在关联机制,就会发现,讲诚信的集 体或社群主义社会更注重道德约束和人际间的非正式的集体自我惩戒机制,从而导致一个 封闭的、内部交往和交易半径很短且在同一个平层上进行商业贸易活动的离散式的社会结 构;而不讲诚信道德的个人主义社会却反而正因为人们不讲信义而更注重诉诸于正式法律 制度框架来规约和规范人们的交易、交往和交换活动,从而生发出一个整合的制度化社会 来。至此我们可以归纳到,讲诚信、美德和良善的集体或社群主义社会往往静滞于一种习 俗经济(customary economy)或惯例经济(conventional economy —— 这里可以把它理 解为传统中国数千年延续的礼俗社会)而难能导致一个发达的商业体系;相反,不讲诚信 道德且每个人自私自利甚至不择手段地追求着个人利益最大化的个人主义社会却更容易衍 生出一个法治的现代商业体系来。上帝在掷骰子? 这里需要指出的是,Greif本人可能并没有意识到,从道德意识、社会心理、文化和社会制 序生发机制的作用链条中可以体悟到,在集体主义文化尤其是社群主义文化社会中,任何 个人均会在一个双重人格的内在张力(inner-strains)之中生活:一方面有欲望追求个人 的幸福、快乐、自由、效用和利益(最大化);另一方面又要顾及他人尤其是家人、族人 、邻人、熟人甚至不相干的生人的利益。这亦即是说,当一个人要遇到诚实与不诚实、道 德与不道德的选择时,他常要要在“义”(道德)与“利”(“可能”的不道德)之间进 行着复杂地平衡,并引致人们尽量对不诚实、不道德的选择而进行掩饰和伪装,并致使集 体或社群主义社会中的人往往表现出一种双重人格,成了一种“双向度”的人,并结果往 往造成社会中出现一些表里不一的虚伪的“假道学”。相反,在个人主义社会中,文化和 社会规范鼓励人们更加自由地、公开地从而也更加放心地追求个人的幸福、快乐、自由、 欲望、效用和利益(最大化)。当这种追求与他人的同样追求发生冲突时,大家则坐下来 谈判,讨价还价,并力求设计并创生出一定的制序或机制安排来协调和规制人们的活动与 交往,从而逐渐生发出一种法理社会或哈耶克所说的人之合作的扩展秩序来。由于在个人 主义社会中,社会的伦理原则和道德规范并不趋于阻抑而毋宁褒扬个人对自己的幸福、快 乐、自由、欲望、效用和利益(最大化)的追求,这就更有可能使每个人更趋近于一种表 里如一的“单向度”的人。由此可以推论到,讲道德的文化和社会往往造就一些“表里不 一”的“伪君子”,而不怎么讲道德的文化和社会却往往型塑一些表里如一的“自私自利 ”的“诚实人”。—— 这是否是上帝掷出的另一颗骰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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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比较制度分析 经典论文 Ref GRE Conventional 经典 论文 制度 Gre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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沙发
luckly 发表于 2004-11-25 23:2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上了课,感觉格雷夫的工作还是非常好的,

我看了一下,主要是运用了激励理论,给出了一个trade-off
然后揭示出两种结构形式的租金不同,

然后得出两种的经济效益不同的结果。

我觉得研究方法尤其要注意,当然韦用的主要是他的结论和引起的思考

仁者见仁,智者见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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藤椅
闲人 发表于 2004-11-26 09:33: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维森和丁丁号称两大书袋,俺个人的感受是,看其介绍还能有点信息,就是不能看其评论
面对渐渐忘却历史的人们,我一直尽力呼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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板凳
yeun_liu 发表于 2005-1-29 04:2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我也比较欣赏格雷夫,他可以说是发展了诺斯的意识形态理论,更接近于新经济史.

请问格雷夫的论著有电子版的吗?能否上船共享.

先谢了!!

自在飞花轻似梦,无边丝雨细如愁。
一云一世界,一花一天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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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纸
honeycheun 发表于 2005-1-29 14:27: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呵呵,Grief的论文我好像有几篇,找到后我把它们传上。

[此贴子已经被作者于2005-1-29 15:42:45编辑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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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板
honeycheun 发表于 2005-1-29 15:4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Grief 比较历史制度研究中的博弈论革命

8578.rar (180.31 KB) 本附件包括:
  • 比较历史制度研究中的博弈论革命.pdf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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zh1973 发表于 2005-1-29 20:48: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由此可以推论到,讲道德的文化和社会往往造就一些“表里不
一”的“伪君子”,而不怎么讲道德的文化和社会却往往型塑一些表里如一的“自私自利
”的“诚实人”。—— 这是否是上帝掷出的另一颗骰子?
这样的结论恐怕是有问题的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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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rxchen 发表于 2008-2-22 16:30:00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谢谢了
博學之,審問之,慎思之,明辨之,篤行之。QQ:18463989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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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哈利泼特 发表于 2014-3-14 10:29:43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分享了
所有走过的路,都是必经之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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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graylens 发表于 2014-3-30 00:28:59 |只看作者 |坛友微信交流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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