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 选 社 会(治国n计、上)1~8计
曹 熊(ccggqq9@hotmail.com)
本人没有n计,献计的人多了便有n计
四、累加奖惩
我国的干部管理条例是极其形式主义的,奖不清,惩不明。譬如口头警告、书面警告、记过处分等等中,怎样才能发出警告,警告将影响什么,都是没有规定的。说警告重也重得很,说警告不重也一分钱不值,关键在于上级怎么看。允许人犯错误和允许人改正错误在管理条件中得不到体现,最起码我们不知一个警告管多长时间,似乎每个处分都终身有效,又终身无效。具体法令不能是宪法,不能是口号,得细腻。法令不细腻和具体,便没有操作性。为此我们可建立累加奖惩,即足球场上的牌牌管理。
1):可依错误轻重设三级牌子,如白黄红,并实行累进制。
规定a:最轻为白牌,最重为红牌(撒职)。
规定b:每张牌有效期为两年(或其它时限)。
规定c:两张白牌转一张黄牌,两张黄牌转一张红牌。得红牌后两年来不得再任职。
2):得牌者若不服,在规定时间内可请求干部法庭裁决。
3):对某些特别事件可以给白黄红奖牌,如“干部法庭”中提到的加分保护。自然白黄红奖牌与白黄红罚牌能相互抵消,不同的是红奖牌不代表晋官一级,而红罚牌一定掉官。
累加奖惩的好处是:
1):由于不会将犯错误的官员一棒打死,所以上级或干部法庭就没有最大的顾虑,容易发牌。在我国这一点很重要。
2):得罚牌者的包袄很沉重,其心态不会比足球运动员轻松。有这种压力,得罚牌者的改进将是立竿见影的,处罚的目的将得到最有效实现。
3):可预期的是:将使得罚牌者(尤其是黄牌)积极申请奖牌,以求自保。
可预计的是随干部法庭和累加惩罚的实施,级别高领导得雇用专用律师。律师的生意将越来越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