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不应因“缺乏(完善)保障”而设立,而是为了别的目的(所谓“社会目标”)——比如对抗或降低某种风险,分享资源的机会的均等……
这就涉及到我们为什么要完善制度、甚至建立这种救助制度。
社会保障从最广义上的目标来看,教科书上告诉我们说是为了增进人类的福祉,为了人类追求“幸福”的目标。但是现实经济社会生活中,“功利”的目标总掺在貌似福利的制度中。就像企业家的公益捐助,到底是为了企业的发展创造声势还是出自于企业家的道德情操,恐怕不好讲清楚,也没办法分开来讲。同样的,nie说到当今的社会救助机制是由政治精英们构建并实施的,那么他们出自政治目的、经济考虑还是公众利益需求也是不能分开来讲的。
扶贫济弱最原始的冲动来自于人类的悲悯善心,但是随着这种扶贫济弱的措施由个人的情感和行动上升为社会道德和国家制度,社会救助的意义也就变得复杂起来。
对于弱势群体保护制度的构建和执行,我想提出以下几方面:
1、对弱者生存关注的动力——国家政府为何建立救助机制
政治统治的需要
经济发展的需要
社会道德要求
这都关乎统治者执政的合意性/合法性
2、弱者权益怎样上达圣听——利益诉求机制(主要是对于中央政府或者说是国家立法机构)
3、弱者的权益如何能收到保护——制度的执行机制(主要对于地方政府,即制度的执行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