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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经时事] 新京报:网络是自由的,也是法治的 [推广有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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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0年01月23日 11:50 来源:新京报 发表评论  【字体:↑大 ↓小】
  社论
  1月21日,美国国务卿希拉里在就“互联网自由”问题发表演讲时,指责中国的互联网管理政策。对此,中国外交部发言人在答记者问时表示,“对于这种违背事实、损害中美关系的言行,我们坚决反对”。
  有一组数字能说明中国互联网的现状———到去年年底,中国网民达3.84亿,网站达368万个,博客1.8亿,中国的网民数每天在以20万人的速度增加,“中国是互联网发展最活跃的国家”。如果说中国限制了互联网的发展,那么,这些事实就是最好的反驳。
  外交部发言人还表示,“中国互联网一直是开放的,推动互联网的发展,是中国政府的一贯政策”。也正是由于这种开放性,中国社会正在变得日益开放和多元。
  仅以推动社会进步和反腐败为例,正是拜互联网的开放性所赐,像周正龙案、邓玉娇案、“躲猫猫”案等大量社会事件,通过互联网得以逐步呈现,并最终使真相大白,公平和正义得以伸张。而像“天价烟”周久耕案等政府官员的贪腐行为,也通过开放的互联网被网民呈现,并最终得以问责。事实上,在对待网络反腐问题上,中国政府的态度非常鲜明,网络反腐的运用越来越大。去年5月1日,由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出版的《党的建设辞典》第二版,正式收入了“网络反腐”这一词条,就是一个证明。
  众所周知,互联网的特性是开放和自由。但是正如世界上没有绝对的自由一样,互联网的自由也有自己的边界,那就是法律。每个国家都会制定相关法律,从本国法律出发依法管理社会,互联网作为信息传播技术和手段之一,自然也应被纳入法治的范畴,在各国法律允许的框架内运行。这本就是世界通行的做法,中国如此,美国也不会例外。
  中国实际上也是世界上主要的黑客攻击受害国之一。所以外交部发言人昨天重申,“中国法律禁止任何形式的网络黑客行为和侵犯公民个人隐私的行为”,这是对国际社会负责,也是对本国公民负责。上个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通过的《侵权责任法》专门规定了网络侵权应该承担的法律责任,也是规范网民要在法律范围内行事,违法要承担相应的责任。外国公司在中国经营,和中国公司在外国经营一样,都要遵守所在国的法律制度。
  在一个信息化的时代,保障信息的自由流动,有着无可估量的价值,这是一个常识。但与此同时,信息自由的前提是必须遵守一国之法律,不能侵犯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这也同样是常识。如果任由非法的、损害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信息自由流动,它所带来的后果将是不可估量的。没有安全的自由流动,就没有互联网的健康发展。对此,美国国务卿希拉里自己也承认,互联网是一把双刃剑,它可以做好事,也可以做坏事。
  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被用来拯救地震灾区的孩子,也可以被用来从事恐怖活动,杀死无辜的平民。也同样是互联网,它可以是推动一个国家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大手,也可以成为黄赌毒的摇篮。在这种情况下,尊重一个国家自己的国情和文化传统,尊重一个国家自己的法律和主张,就成为必需。
  在一个互联互通的世界,互联网对不同国家间人民的友好往来也会有极大的促进作用。但需要警惕的是,有一些人把互联网问题政治化、复杂化,正如过去以“人权”的名义对别国进行指责和干涉一样,现在又借“互联网自由”的概念,不考虑他国的实际情况,意图完全按自己的想法来影响和干预世界,以达到自己的政治目的,这并不现实,对其说“不”也是必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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