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和国家对农民工工资兑现问题高度重视。早在2006年,国务院在《关于解决农民工问题的若干意见》中明确要求,建立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制度,做到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执行。为此,还规定了三条硬措施:一是建立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和工资保证金制度,劳动保障部门须重点监控农民工集中的用人单位工资发放情况,对发生过拖欠工资的用人单位,强制在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管理。二是政府投资项目不准拖欠工程款,所有建设单位都要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项,建设资金不落实的,有关部门不得发放施工许可证,不得批准开工报告。三是加大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用人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制裁。
这些措施都非常有力。各地如果严格据此去做,无论对建设单位还是施工企业都有约束力,这样就绝不会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
一些地方政府之所以有令不行、有禁不止,使中央规定在实施中遇到“梗阻”,将有力的措施变得“无力”,并不是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建筑施工企业没有办法,而是因为创造政绩的需要,往往在政府投资项目实施时,建设资金尚未到位甚至没有着落,便下令执法和监管部门“放行”,允许建设单位开工、建筑企业施工。有的用人单位经常地、多次地拖欠农民工工资,群众反映强烈。但是,对这些企业要依法“动真格”,一些工程便面临延期竣工或停工,直接影响到当地项目建设、固定资产投资和GDP指标的完成,进而影响当地党政官员的政绩考评和进退流转。这样,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势必发生。
有的地方政府、有的党政领导干部认为,发放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只是个时间问题,发放迟早没有关系,最后算总账如数发放,亏不了农民工。他们总是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拖延到开展集中清理时。
发生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后果基本上有两种:一种是长期得不到解决,即使开展集中清理也收效甚微;另一种是通过地方政府开展的集中清理行动,最终兑付了农民工朋友的血汗钱,但在未兑付前相当长的时间里过着非常艰难的日子。无论哪种结果,都对社会的和谐稳定、对党和政府的信任度及执行力产生不利影响。
根据国家统计局1月21日发布的2009年系列国民经济数据,去年末农村外出的劳动力达1.49亿人。这是个庞大的社会群体,而且有着亦工亦农的性质,与城市建设、农村发展两方面都有紧密联系。他们的衣食冷暖已成为非常现实的民生问题,他们的生产、生存、生活状况关系改革发展稳定大局,绝不允许我们漠然视之。
从根本上解决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真正做到农民工工资发放月清月结或按劳动合同约定发放,靠监管部门严格依法行政,靠认真执行国家解决农民工问题的政策。而严格依法行政,关键是各地党委和政府在经济建设中要真正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事业观、工作观、政绩观,坚决摒弃只顾政绩不讲民生的官僚主义思想和作风。同时,也需要有关领导机关进一步完善促进科学发展、促进改善民生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从某种意义上说,考核GDP还不如考核农民工工资发放等民生指标来得务实。
只要各级各部门都来关心农民工,多做些帮助农民工解决实际困难的事,相信我们的社会将会更加和谐。
作者:杨越 来源:光明网 2010年01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