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们分析新农村建设的二十字方针,从实质来看,“乡风文明”是乡村公共空间建设的问题,“村容整洁”是公共环境改善与公共事务管理的问题,“管理民主”实质上就是乡村善治的问题,而“生产发展、生活宽裕”更需要整合乡村资源为农民的发展服务,都离不开乡村组织化的建设,好的村民自治既是作为中国民主化进程的重要组织部分,更是解决前述几个问题的关键。但怎么样去推进村民自治?怎么样推动村庄组织化?如何推进乡村民间社会的发展从而形成良好的村庄治理?我们认为应从如下几个方面来考虑:
一是赋权农民。而赋权农民的过程我们理解为乡村能力建设的过程,使之有能力争取、满足自身的基本权利,包括可持续生计、基本服务与保障、有关自身发展的意见能够表达等,这是贫困地区反贫困工作的基础性前提,同时也是新农村建设应该回应的问题。以农民主体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一定要尊重每一个农民的权利落实与参与保障。赋权作为一种手段,推动的第一要事即是乡村组织能力的提高,以提高村庄整体经济发展、公共事务的管理与公共品的提供能力。
二是资源分配方式转变。新农村建设的资源通过制度或者是法律的形式分配到村庄,将之与县、乡体制改革与乡村组织化综合起来考虑,对于中国社会的良治也能起到非常好的作用。 以涉农资源作为杠杆,推动村民自治组织及草根组织提供公共服务品,协助其建立必要的财政基础。但相关资源的分配转型,又与乡村善治与组织能力建设是互为因果、互为前提的。所以我们需要在前期探索乡村善治对涉农资源分配社区化、村庄化的有效回应机制,以和宏观、中观层面的改革相结合。
三是涉农部门转制,推动农民成为涉农服务的市场主体。以往的乡镇行政及资源格局,从机制上促成了乡镇与村强、恶势力的合谋,对涉农资源进行掠夺和瓜分,从而影响到涉农服务的可及性。而在新农村建设过程中,作为涉农服务市场的主体,就意味着农民可以要求服务能到达村庄、到达自己,可以选择谁为自己服务,可以根据服务的好与坏支付合适的报酬。所以,乡、村及村民的关系在乡村建设中都是需要厘清的,对乡镇政府职能与角色也需要重新有一个合适的定位。把乡镇职能转变与涉农部门改革结合起来考虑,我们是可以寻找到解决的路径的,但需要以村庄组织化作为前提条件。
四是对文化与传统的充分尊重。农民作为新农村建设的主体,其主体性还体现在他们的文化与传统得到必要的尊重。将新农村建设与和谐社会建设统一起来看,新农村建设也必然满足人与人的关系和谐、人与自然的关系和谐的和谐社会的实质要求。人与人的和谐关系是建构在伦理认同、文化与身份认同、平等、尊重的相互对待基础之上的,我们的判断是,多元化也是构成和谐社会的重要前提,文化与身份认同是社会幸福的一个必要条件。
推进新农村建设,我们理解也即是推动整个社会幸福,我们不可能在短期内使得城乡过上完全一样的生活,就算过上了一样的生活,也不一定算是推动了社会幸福,因为不同的人有不同的幸福选择。而这些选择,与传统、伦理、价值观等都有关联,所以以推动社会幸福为目标的新农村建设,应该建立在推动各地的乡村过上他们认为有价值的生活的能力提升的基础上,这就使得我们在具体行动中,必须考虑每一个村庄的文化与传统的选择,支持村的各种主体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