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经济中公共部门的规模。<BR>一般在研究日本经济的文献中都称日本为“政府主导型的经济”。<BR>首先看日本国营企业在经济中的地位和作用。日本是私营企业占统治地位的国家,国有企业数目仅占总数10%,大多是提供基础服务的企业,日本政府奉行“官不与民争利”的原则,国有企业多半不以赢利为目的。国有企业可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直管事业,包括中央政府直接经营的邮电、货币、印刷(仅指银行卷的印刷)、国有林区和酒类专卖,即“政府五现业”。地方政府直接经营的称之为“法定事业”,主要有汽车运输,地方铁路,电力,煤气等事业。第二类是特殊公法人事业。它们是仅据法律成立,由国家出资的以经济法人身份参与市场经营活动的企业,如NTT(日本电信电话股份公司)。第三类是公私合营企业。1981年以股份公司形式存在的政府投资超过25%的公私合营企业有450家。80年代初,日本开始了一次国有企业民营化浪潮。当时日本财政状况日益恶化。85年日本长期国债已达153兆日元,占GNP的53.6%,同年又由于美欧国家强烈要求进入日本市场,故至1985-1987年日本政府对三大国有企业(烟草专卖公司、电力公司、日本国铁)实行民营。从而使国有企业范围进一步缩小了。80年代初国有企业职工占全国就业人口数的2%,资本额则占全国资本总额16.5%。但值得注意的是日本政府开支中公共投资占了很大比重,是发达资本主义国家中最高的。如美国公共投资占政府预算支出72-73年度为4.9%,日本72年此比例为29%。<BR>其次,日本政府开支占GNP的比重在发达国家属于最低之列,国民的税收负担也是最轻的。政府开支占GNP比例低的部分原因是国防费用低,但剔除国防费用后的预算支出占国民生产总值的比重仍仅为15.1%,低于美国的17.2%,英国的27%。而日本又是发达国家中税收最低的国家,其租税负担仅相当于瑞典的52%,英国的64%,日本政府在提供大量服务的同时并没有急剧膨胀的政府机构,日本每千人拥有的国家公务员为34.5%,是发达国家中最低的,法国此数为66.6,美国为64.1,英国为48.4。从以上数字可见,如果不是日本政府有很强的行政能力和极高的效率,这些资料就不会支持日本政府活动范围广阔和干预深入的论断。<BR>(二)公共政策与说服的作用。<BR>日本的公共政策体系是以产业政策为中心,财政货币政策和收入为辅助的体系。二战以来日本经济经过战后调整时期、高速增长时期和能源危机后的低速增长时期。与这些不同时期的不同经济环境相适应有不同的公共政策重点和方式。故而在分析日本公共政策时十分重要的一点是,应充分注意仔细区分不同的公共政策在不同经济环境中的作用,从而概括出日本公共政策体系的本质特征。坚持这一分析前提就会避免将日本高速增长时期的公共政策安排当做其永恒不变的特色的错误观点,而这种非历史的观点在日本公共政策研究中是最为常见的,故有特予提出的必要。<BR>1.日本的产业政策。<BR>产业政策是日本公共政策体系的核心。通常与经济计划结合在一起,提出政府干预和调节经济的的目标与任务,而以其它政策如财政政策、金融政策等来实现和为之服务。<BR>①日本产业政策的概念和内容<BR>产业政策是以产业结构高级化,维护市场竞争为目标的中观政策,一般分为产业结构政策和产业组织政策。<BR>首先看产业组织政策。这种政策是以解决产业内部企业之间的相互关系问题为主要内容的产业政策。分为三类:第一类是确保经济自由和竞争性的市场结构;第二类是弥补市场机制缺陷,提供某些市场无法产出的社会经济效益的政策;第三类是确保社会安定与公平的政策。<BR>日本的产业组织政策以维护竞争、限制垄断为原则。日本对垄断的识别是看某个或某些企业是否妨碍了以最优方式配置资源和提供产品,服务或妨碍创新的出现。这种理解有助于日本保障,辅以财政,金融等政策实现的。日本先后颁布的维护竞争性市场结构的法律有《禁止私人垄断及确保公平交易法》(简称《禁止垄断法》1947,经三次修改才于1977年形成较为完整的和系统化的法律)、《中小企业基本法》(1963)、《不当竞争防止法》(1934)、《不公正交易法》(1982)。对于违犯法律的企业和行为处以行政和经济的处罚。第二类则是日本政府力图纠正外部经济或外部不经济的政策。如对某些自然垄断产业实行管制或规定某些产业实行公营的作法。及在特定时期允许企业级或“萧条卡特尔”的作法。第三类则是以立法为主的范围极为广泛的政策。既有反对政府官员腐败的政策规定又有保护消费者权益的立法。如《保护消费者基本法》(1963)、《不当赠品与不当表示防止法》(1962)等。<BR>产业结构政策的基本点是确定“主导产业”及衰退产业并实行有差别的政策待遇。<BR>这种政策颇为实用主义,通过管种政策手段将资源转向有发展前途的重要工业并使无竞争力的工业在衰落中不致引起大的震动,从而促进经济不断迅速增长,资源流向高利润的产业和企业中,而判定应否得到政府支持的工业标准为:工业规模巨大;当生产要素的相对供应和相对成本随国内生产的成长和国际经济条件变化达到学习曲线的经济后,它们将保证日本未来在这方面具有比较优势;此工业具有相当高的《国内或国际的》需求收入弹性;日本在此种产业的产品价格上将具有国际竞争力。产业结构政策据此给予各种产业扶植或保护。<BR>②日本产业政策的特点。<BR>对于不同产业实行有差别的税收、金融待遇,从而达到保护或抑制的目的,这种现象在各国都普遍存在。美国在产业间的税收差别甚至大于日本,但人们并不认为美国实行了什么有意识的产业政策。对于日本产业政策的认识因这一悖论式表象及日本产业政策的良好绩效而更引人注目和复杂。深入考察日本产业政策就会发现日本产业政策具有如下特点,这些特点有些是与日本经济增长的理论解释中的“神话”相悖的。<BR>第一个特点是政府通过管种经济手段实行产业政策。有重大经济发展意义而民间企业由于财力不足或风险过高而不去投资的项目和产业,政府不是简单地建立国营企业,而是以鼓励民间企业投资为主,尽可能从资金、税收等方面预见在优惠使私人投资成为可能。至于惩罚性的对非重点产业的限制则极少实施,那些得不到政府看好的产业或项目政府虽不支持,私人却可从国外或民间寻求支持,对此政府不予压制。这种利用市场的特点是日本产业政策得以成功的根本。<BR>在设计产业发展标准之初就以世界市场的有竞争力的价格来衡量,同时参考质量高、需求弹性大等标准。对于产业的保护是立足于占领世界市场份额,不断减小保护程度的战略。政府并不以特定公司为给予优惠的对象。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从不表现出政策上对某一大公司的特殊偏爱;虽然他与会帮助衰退产业中的公司度过萧条和顺利转产,但通常是在给予产业内全部公司都享有的扶持范围内,而且由于公司自身经营失误造成的困境政府不予照顾。<BR>第二个特点是日本产业政策实施中各种手段的综合性协调程度高。一旦政府确定了产业政策的大政方针。如与之相关的税收和金融、外贸等相关政策就以之为核心进行设计和搭配,实行“一揽子政策”。如对于主导产业提高折旧率,研究和开发活动的专门拨款或纳税优惠,日本开发银行或其它政府部门金融机构的优惠贷款,等等。这种整套政府的方式最大限度地避免了各种政策的互相冲突和重复使用,提高了政府干预和调控经济的效率。<BR>第三个特点是产业政策的制定经过政府与企业、学界的充分沟通。由产业结构审议会来进行事前研究与沟通。审议会由企业界领袖和大学、研究机构的学者组成。政府制定前,政府总要与企业界和学界协商,双方意见分歧时多采纳企业和学界意见。可见产业政策是政府应企业要求而订的顺应政策,而不是主观的强加于人的政策。这种政策方式保证了产业政策在实行中顺利实施的最大可能与产业界最为热心的协助,从而也就保证了政策的稳定和连续,每一项政策都有明文规定并且是充分酝酿的长久之计,消除了许多企业决策中不必要的政策风险。<BR>③日本产业政策近年来的变化及对日本产业政策的简评。<BR>日本产业政策在顺利实施三十年来,积累了不少经验,取得了良好的收效。近年来由于世界贸易摩擦加剧,产业政策有不少变化,但更为根本的变化原因是日本经济已摆脱“追赶经济”的地位,以及能源价格、原材料价格及劳动力成本急剧上升,增长速度已大大放慢的经济性质的改变。<BR>前一段时期日本较为单纯的目标“经济增长”已为新的多元目标代替,在保持适度经济增长的同时注重环境问题,提高居民生活质量和扩大内需以缓解贸易磨擦。而且在落后状态下的“后发优势”已耗尽这种日本经济性质的转变带来公共政策各方面巨大变化,也导致日本产业政策地位已有所降低。<BR>虽然日本仍有支持大企业集团的习惯,但产业升级的目标转向更加重视小企业、环境保护及社会福利,国际贸易和工业部仍然试图鉴定并支持具有产途的产业,特别是尖端技术工业,但政府的资源用于安抚失败者和陷于困境者已多于用在潜在优胜产业。具体而言,即政府的资源大量用于补贴和保护那些受能源费用打击的萧条的工业(石油、炼铅等)、受世界需求下降打击的工业(造船--、或受高劳动消耗物费用打击的工业(纺织工业、简单装配作业)。大部分贷款给予小企业而不是相反。几乎所有的政府补贴都给予农业而非工业。<BR>执行产业政策的财政和货币政策等手段的效能都大大缩小了。主要是由于财政预算赤字增加,金融自由化使财政金融政策能力弱化。以及日本在原则上承担自由贸易制度的义务使关税等外贸政策可以发挥的余地也大受限制。由于不能限制进口,反衰退卡特尔已不如过去有效。<BR>由于环境的变化及日本经济自身的变化,产业政策已很难再做为一种保护和促进主导产业发展的强力政策实施了。而如何在新形势下发挥产业政策的积极作用是决定日本公共政策未来的关键。<BR>日本的产业政策对于经济发展的作用一直是学界众说纷坛的问题。这一政策在日本稳定地执行了几十年,国际贸易和工业部支持许多特定工业并获得了显著成功。但也有重大的失败,如60年代政府曾扶助石油和能源密集型工业的发展,而这些工业在石油危机后竞争力很弱;而另外有一些产业如家用电器、汽车等在发展之初并未得到政府支持,但靠私人企业的努力这些产业现在都已成为日本经济的支柱。同时,这种在产业政策下形成的日本产业结构与英美等国无此产业政策下的产业结构并无大的差别,可见产业政策是在依市场规律而行的,并不是与市场相对立。事实上产业政策更为重要的功能在于它是官、产、学各界沟通的一种形式--对于经济的未来做一个一致预测并协调行动。此外,产业政策减轻衰落工业的结构调整的痛苦是与促进主导产业发展同等重要的事,对于稳定经济而言显然比之任由企业破产更加可行。如对造船工业的一整套政策就成功地缩减了产业规模,在降低生产能力的同时未出现重大破产。综合来看日本产业政策对于经济效率提高的作用并无决定性的实证材料,但日本经济高速增长的实绩本身或可做为一种比较有力的辩护。<BR>2.日本的财政金融政策。<BR>日本政府最为重要的宏观经济协调工具就是财政政策和金融政策。二战后日本有选择地吸收发达国家和本国历史上的制度经验,并加以创造性改进,形成了独特的财政金融体制。这种体制最为突出的成功之处是建立了适应高速增长的良好的投资条件:低利率和低税收。低利率低税收是日本奉行几十年的政策,通过对于“小额存款”、“小额邮政储蓄”的所得利息免税刺激居民在低利率条件下的储蓄积极性,加之日本国民节俭的传统,使GNP中很大一部分用于投资供给。同时,低税收和财政补贴又使投资收益提高,风险减小,低利率使固定资产和库存的投资成本大大降低,从而有很强的投资需求动力。这种良性循环机制使日本成为投资天堂,高投资高储蓄带来高增长,高增长又使进一步高投资高储蓄成为可能。<BR>日本的财政预算是发达国家中规模最小的。二战后日本金融体制形成中没有走法、意等国扩大银行国有化的道路,而是保持民间银行的充分活力,政府金融机构实力较小,主要执行机构是两行九库,其贷款量约占全国总贷款量的30%左右。此外,《日本银行法》规定大藏大臣对日本银行行使业务命令权和监督命令权,但大藏大臣实际上极少行使权力,中行的基本金融政策由“日本银行政策委员会”独立制订。而委员会的主席由日本银行总裁担任,其他有表决权的代表来自财界,大藏省和企划厅的两名委员只有发言权没有表决权。可见金融政策有很大独立性并与民间沟通较好。<BR>在金融机构实力弱及财政规模小的条件下,日本政府通过对财政金融政策的巧妙运用而发挥了较大作用。至少有三个因素使政府财政金融政策影响力放大。<BR>第一个因素是政府财政金融政策的强政策性。从金融政策来看,政府金融机构与民间金融机构有良好的分工。民间金融机构能够胜任的信贷业务政府一般不介入,政府金融机构重在引导民间资金投向,支持有关公益、风险较高令私人不敢投资的事业,为贯彻政府政策融资。日本金融形成的这种结构性分工、业务性分工、官民分工的特征使政府金融机构职能较明确,从而更有利于调整经济结构。财政政策也有这种特点,即政策性强,补贴和投资主要用于产业政策所确定的投资方向。在不同时期财政金融政策的扶植重点都在变化。<BR>第二个因素是日本独特的企业财务状况。日本企业自有资金比率很低,从而非常依赖于银行贷款。而中央银行等两行九库则常对日本民间金融机构鼓励超贷,便得政府金融机构对企业财务影响力极大。最后一个因素是窗口指导。即日本特有的金融政策手段,日本银行通过日常业务往来,对商业银行的资金筹措、信贷计划、经营方向进行“道义上的劝说”,以引起商业银行贯彻政府的经济意图。这种方式往往收效很好,但在政府金融规模上并无反映,“窗口指导”的重要作用在金融市场自由化后已作用减小,至91年7月1日日本银行宣布取消对各类金融机构的“窗口指导”。<BR>七十年代石油危机以来,日本进入低速增长时期,其财政政策因之发生重大变化;一定程度上削弱了政策的效力和政府选择的余地。社会福利开支加大和更频繁的减税以期刺激经济的政策变化带来的赤字财政,日本公债发行额巨量增长所导致财政杠杆作用僵化,间接导致金融自由化。巨额国债要求有发达的国债流通市场及国债价格自由流动,金融国际化也要求金融自由化。1984年5月29日大藏省公布《金融自由化与日无国际化的现状与展望》,从而84年成为日本“金融自由化元年”,此次金融改革被称为“金融开国”。金融自由化不仅使银行间竞争加剧,改变了日本财团的组合,也使政府对金融市场干预的范围大为缩小了。<BR>另一个变化是日本大财团和企业逐渐重视自有资金比率提高,对政府的依赖减弱。如丰田公司近十几年来从未从外部筹措施资金,都是由本公司和所属银行来满足资金需要并被称为“丰田银行”。民间机构在融资和投资确定领域方面日益强大的成熟。<BR>3.日本的经济计划及政府的信息工作。<BR>政府调控经济的另一重要方面是制订经济计划。是由日本经济企划厅及其附设机构经济审议会在广泛征求财界、产业界、学术界及工会、消费者团体的意见,与各界代表反复磋商的基础上制定出来的。计划多为五年,有的甚至是十年。计划内容是关于国民经济的长期发展趋势和总目标,以及实现总目标的政策措施和手段。日本的经济计划属指导性计划,并不为各企业和经济部门规定和下达详细的必须执行的指标。故其做出的经济发展指标是预测性的,各种目标和政策措施也根据实际经济运行调整和修正。<BR>政府承担的另一项经济义务是信息和资讯的搜集、分析与传播。政府最高决策机构和各自厅分别设有调查局,负责调查、处理、编制并发表各种统计资料。定期或不定期公布国民经济的运行态势,分析宏观经济活动中存在的主要问题,提供决策参考。例如,仅各省厅一年一度的《白皮书》就有几十种之多,内容极为详实。各省厅还设有专职和兼职物价调查员。日本政府还设有专门的中小企业情报中心和商业情报服务中心,建立信息收集、处理的专门体制以随时调整库存和发货数量,引导消费。这些工作极大地便利了企业开拓市场,促进市场公平与效率,功莫大焉。(资料摘编)<B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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