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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2013年普通高校招生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保证学院普通高校招生工作的顺利进行,切实维护学院和考生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教育部、广东省有关规定,结合学院实际,特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学院招生工作遵循“公平竞争、公正选拔、公开程序,德智体全面考核、综合评价、择优录取”的原则,并接受纪检监察部门、考生、家长以及社会各界的监督。

第二章 学院概况

第三条 学院全称: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第四条 学院国标代码:13929

  • 学院地址:广州市白云区广园中路248号
  • 邮政编码:510405

广园校区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248号

广园校区北校区:广州市广园中路511号

海 珠 校 区:广州市新港西路207号

越 秀 校 区:广州市越秀北路80号

滨 江 校 区:广州市滨江东路远安新街75号

第六条 办学层次:专科(高职)

第七条 办学性质:公办普通高等学校

第八条 学习形式:全日制

第九条 学院隶属单位:广州市人民政府

业务主管单位:广东省教育厅

第十条 毕业颁证:按国家招生管理规定录取并取得我院正式学籍的学生,在校期间完成教学计划规定的理论和实践教学环节,符合毕(结)业条件者,颁发相应学历证书,并报广东省教育厅电子注册。

颁发学历证书学校名称: 广州城市职业学院

证书种类:全日制普通高等学校毕(结)业证书

第三章 组织机构及职能

第十一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相关职能部门负责人组成的招生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贯彻执行教育部和有关省(自 治区、直辖市)招生委员会的有关招生工作政策,负责制定招生章程、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确定招生规模和调整学科招生计划,领导、监督招生工作的具体实施, 协调处理招生工作中的重大事项。

第十二条 招生办公室为学院招生领导小组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是根据学院的招生规定和实施细则,编制招生计划,组织招生宣传和录取工作,处理普通全日制专科招生的日常事务。

第十三条 学院设立由学院领导和纪检监察部门组成的招生监督小组,对招生工作实施监督。在录取期间成立信访组,安排专人负责考生的信访、申诉、投诉处理工作。

第四章 招生计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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