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全国股转公司发布了《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优先股业务指引(试行)》(简称《指引》),并自发布之日起施行,这意味着,符合条件的新三板发行人即日起便可发行优先股。
市场人士指出,新三板优先股制度进一步开拓了我国优先股市场机会,有望吸引更多的城商行、农商行、保险公司以及资产负债率较高的大型非上市企业到新三板融资。
每次发行对象
不得超过200人
根据《指引》规定,非上市公众公司、注册在境内的境外上市公司可以非公开发行优先股,同时,非公开发行的优先股可以在新三板进行转让。非上市公众公司发行优先股的基本条件是,合法规范经营;公司治理机制健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有别于沪深交易所,按照《优先股试点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非公开发行优先股的发行对象,在发行人数上,每次发行对象不得超过200人,且持有相同条款优先股的发行对象累计不得超过200人。
并且,只能向合格投资者发行优先股,合格投资者范围主要包括:金融机构,包括商业银行、证券公司、基金管理公司、信托公司和保险公司等;理财产品,包括但不限于银行理财产品、信托产品、投连险产品、基金产品、证券公司资产管理产品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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