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3日国务院发出《关于国有企业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的意见》国发〔2015〕54号文件。
54 号文件明确了混合所有制改革的政策边界,使得混合所有制改革于法有据。
1、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国企混改国有股不设限
文件明确,企业分类中商业类企业“主业处于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积极引入其他国有资本或各类非国有资本实现股权多元化。”文件明确了充分竞争行业和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国有股不设限,这与中央22 号文件的要求是一致的。
2、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国企混改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文件明确“主业处于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要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支持非国有资本参股。”文件明确了重要行业和关键领域的商业类国有企业混合所有制改革,保持国有资本控股地位。
总的来说,商业类国企都属于可以推进混合所有制改革的,只是不同类别企业国有股持股比例的要求不同。
3、公益类国企可以混改,也可以特许经营
文件明确“引导公益类国有企业规范开展混合所有制改革。在水电气热、公共交通、公共设施等提供公共产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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