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9月15日,号称“首例众筹融资案”的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居间合同纠纷一案在某人民法院公开宣判。
案件经过
2015年1月,原告A公司与被告B公司签订《委托融资服务协议》,B公司委托A公司在其运营的众筹平台上融资88万元,用于设立有限合伙企业。协议签订后,B公司依约向A公司合作单位充值17.6万元,并进行了项目选址、签署租赁协议等工作。A公司也如期融资88万元。
此后,该众筹平台认为,B公司存在提供的房屋系楼房而非约定的平房,且不能提供房屋产权证,加之房屋租金与周边租金出入较大情况,双方为此与投资人召开会议进行协商未果。
2015年4月,A公司收到B公司发送的解除合同通知书,通知称自14日起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其返还B公司已付融资款并赔付损失5万元。同日,A公司亦向B公司发送解约通知书,以B公司违约为由解除《委托融资服务协议》,要求B公司支付违约金并赔付损失。后双方均诉至法院。法院于2015年8月20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此案。
核心焦点
人民法院认为本案核心焦点之一是“《委托融资服务协议》的法律效力和合同主体之间法律关系的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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