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第二中级法院上周开庭审理第二批光大乌龙指民事赔偿案,支持了18名投资者共计66万余元的赔偿。内幕交易受损者获得民事赔偿终于有了实质性突破,这是好事,但要从根本上保护内幕交易受损者利益,还需加强顶层制度设计。
《证券法》第76条规定:“内幕交易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但由于相关司法解释一直没有出台,此前中小投资者在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件中要么败诉、要么诉讼请求被驳回,法律形同空文。这次光大证券内幕交易民事赔偿案投资者获得胜诉的一个关键,是上海二中院参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将虚假陈述侵权引发的民事案件中的因果关系推定理论适用到内幕交易赔偿案件中,司法部门极具开创性的主动作为,值得称道。
在民事诉讼中,举证责任制度非常重要。《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投资者在光大证券乌龙指内幕交易期间产生的交易损失,向光大证券提出索赔主张,若按《民事诉讼法》第64条,投资者“有责任提供证据”,来证明自己的损失与光大证券的内幕交易行为有关,这显然难于上青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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