央广网西安11月4日消息(记者雷恺 通讯员张伟峰)为进一步强化和规范食品召回工作,陕西省食品药品监管局近日印发了《关于贯彻落实《食品召回管理办法》的意见》,进一步对召回食品的范围、召回时限、召回食品处置等予以明确。
《意见》明确,根据《食品安全法》和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制定发布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地方各级食品药品监管部门在监督抽检、执法检查、日常监管等工作中发现的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或者有证据证明可能危害人体健康的不安全食品(含特殊食品、食品添加剂),食品生产经营者应当依法实施召回。食品的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不符合食品安全国家标准的,也应当依法实施召回,对标签、标志或者说明书存在瑕疵,但不存在虚假内容、不会误导消费者或者不会造成健康损害的食品,食品生产者应当改正,可以自愿召回。
《意见》强调,食品生产经营者发现不安全食品的,应当立即停止生产经营该食品,按国家食药监管总局制定的《食品召回管理办法》规定的时限要求发布召回公告,启动召回工作,及时通知相关食品生产经营者停止生产经营、消费者停止食用。食品集中交易市场的开办者、食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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