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快节奏的市场环境下,随着全民创业浪潮的涌起,企业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甚至投资人的现象屡见不鲜。那么在企业发生变化的情况下,处于相对弱势地位的劳动者又该如何自处、如何保障自己的合法权益呢?
案例一:企业变更法定代表人、投资人,能否提前解除职工劳动合同关系?
小王自2014年1月起在一家中小规模的外贸公司任职,从事财务管理工作,双方签订有三年期的书面劳动合同。2015年年初,企业的原投资人燕某决定撤资、离京返乡。赵某与燕某签订了转让协议,接手该外贸公司并于工商行政部门办理了法定代表人、投资人变更等登记手续。考虑到财务岗位的敏感性和重要性,赵某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将小王辞退,将企业的财务管理工作交由自己的妻子负责。
小王对外贸公司的辞退行为持有异议,依法提起了劳动仲裁、诉讼,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最终,经过审理,法院认定,外贸公司以投资人变更为由、单方解除与小王的劳动关系,有违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构成违法解除,判令外贸公司向小王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变更名称、法定代表人、主要负责人或者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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