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监会12月23日消息,为进一步完善保险保障基金管理机制,保护投保人利益,防范风险,维护保险市场平稳健康发展,保监会对《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暂行办法》进行了修订,并于近日印发《中国保险保障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业务监管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指出,财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的资金运用应符合以下比例要求:固定期限存款余额不得低于基金上月末余额的60%;委托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括委托投资部分在内的中央企业债券、中央级金融机构发行的金融债券账面余额合计不得超过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0%,其中,同一期单品种债券的持有量不得超过该期单品种债券发行额的15%或基金上月末余额的2%;财险基金和人身险基金的资金运用应分别以各自的基金余额为基数计算有关比例。
《办法》依据《保险法》和《保险保障基金管理办法》,对保险保障基金的筹集、管理、运作及信息报送等方面进行了规范,主要修订了以下几方面内容:一是明晰业务职能划分,新增第五章“保险保障基金的风险监测与处置”,建立健全保监会和保障基金公司的联动机制;二是细化对保障基金公司的业务监管要求,如增加对不符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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