昨日,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组成人员分组审议了《关于授权国务院在实施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中调整适用证券法有关规定的决定(草案)》(简称“草案”)。
与会委员多数赞成以授权的方式推进资本市场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讨论的关键点集中在注册制改革中如何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以及注册制授权后,如何安排与证券法的衔接等问题。
放松事前监管
事中事后配套措施跟上
现行股票发行实施的核准制度,是由证券法确立的,国务院要求推行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需解决于法有据的问题。受制于今年6、7月份的股市异动,证券法修订进程被搁置。一方面是修法的严谨和全面性需花费时间,待各方研究论证后推出适合我国资本市场未来五年乃至更长时间发展的制度根基;另一方面核准制的缺陷和不足迫切需要注册制引燃一场大刀阔斧的资本市场改革。
考虑到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的紧迫性和重要性,国务院提请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八次会议审议注册制改革授权一事,事实上是将其中直接涉及相关改革的部分单独打包,先行进入立法程序。
在昨日的分组审议中,多名委员表示理解这一背景并赞同先行推出新股发行注册制改革,但对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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