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公布的新股发行结果显示,有些投资者中签最终却放弃认购,其中高澜股份约10万股、苏州设计近9万股无人认购,最后由主承销商包销。笔者认为,应进一步完善新股发行制度,且应完善并统一券商为投资者打新的服务标准,以维护投资者权益。
按沪深交易所《IPO网上发行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的规定,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如果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结算参与人最近一次申报其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或许有人认为,投资者申购新股了,即使中签,他如果觉得新股不值得投资,也可以临时改变主意,有权利放弃缴款认购。但通过解读《细则》可知上述观点是不对的,投资者一旦参与认购、就承担了中签之后必须缴款的义务。
在实际操作中,投资者中签之后,如果他资金账户里有钱,券商会自动把钱划走缴纳新股认购资金。若券商此时还得考虑投资者是否可能临时变卦,那么整个新股发行认购流程就根本无法进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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