申购新股中签后的知情权应有充分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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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新近公布的新股发行结果显示,有些投资者中签却放弃认购,其中高澜股份约10万股、苏州设计近9万股无人认购,最后由主承销商包销。按沪深证券交易所《IPO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 ...
数据分析师
申购新股中签后的知情权应有充分保障

  新近公布的新股发行结果显示,有些投资者中签却放弃认购,其中高澜股份约10万股、苏州设计近9万股无人认购,最后由主承销商包销。按沪深证券交易所《IPO网上发行实施细则》(简称《细则》),投资者申购新股中签后,应依据中签结果履行资金交收义务,确保其资金账户在T+2日日终有足额的新股认购资金。投资者认购资金不足的,不足部分视为放弃认购。如果投资者连续12个月内累计出现3次中签但未足额缴款的情形时,自放弃认购的次日起6个月内不得参与网上新股申购。

  为切实维护投资者权益,提升券商为投资者打新的服务标准,新股发行制度在中签新股后的细节设计上还需进一步完善。

  或许有人认为,投资者申购新股,即使中签,他如果觉得这家新股不值得投资,也可临时改变主意,有权力放弃缴款认购;但解读《细则》可知,上述观点是不成立的,投资者一旦参与认购、就承担了中签之后必须缴款的义务。事实上,投资者中签之后,如果他资金账户里有钱,券商会自动把钱划走缴纳新股认购资金;如果说券商此时还得考虑投资者是否可能临时变卦、即使中签也可能不愿意认购新股,那么整个新股发行认购流程也就根本无法运行下去了。换言之,只要投资者认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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