鉴于汽车业反垄断指南征求意见稿尚未正式向社会公布,笔者仅简要分析汽车销售环节反垄断执法的4点问题。
一、新车型推广、老车型清库时限制最低转售价格是否能豁免禁止?
依据《反垄断法》第十四条,上游厂商固定下游经销商的转售价格、或者限制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属于应当禁止的垄断协议。不少车企认为,在新车型推广、老车型清库时,应依据《反垄断法》第十五条对其固定、限制最低转售价格行为豁免禁止。但上述因果关系同样会作用于新车型推广,在老车型清库时则会延缓去库存化,加剧经销商的亏损风险。
的确,豁免禁止这类行为可以让汽车厂商提高收益,加快资金回笼,但也会导致购车者支付更多价款,既不符合《反垄断法》第十五条中有关限制竞争协议提高经济效率的要求,也不满足消费者能从中分享收益的前提。而且这类行为在欧盟尚无豁免禁止的先例,既然车企在欧盟市场都能遵守欧盟竞争法,为何在中国要求被豁免禁止?
如果这种豁免禁止是合理的,那么之前奥迪在湖北、克莱斯勒在上海、奔驰在江苏、东风日产在广东被发改委系统反垄断执法机构处罚前,为什么不提出这样的申辩、或主张听证?如果当时它们提了,那么反垄断执法机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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