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年,证券虚假陈述维权领域捷报频传,诸如佛山照明、华鑫股份、南纺股份、神开股份等多起案件胜诉获赔。与此同时,也遭遇彩虹精化、宝安地产等案惨败。另外,宁波富邦、恒天海龙等案虽然胜诉,但赔付比例较低。
作为长期从事证券维权诉讼的专业律师,笔者在整理、研究相关裁判文书后发现,损失计算方法、因果关系、系统风险、重大性、破产重整是投资者维权诉讼面临的“五座大山”,尤其在立案登记制施行、前置程序取消后,虚假陈述索赔诉讼风险不断加大。
第一座大山:
损失计算方法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虚假陈述司法解释”)对原告损失计算方法仅作原则性规定,法院可根据具体案情行使自由裁量权。
在司法实践中,投资者损失有多种计算方法,采用不同计算方法得出的结果可能截然不同,甚至导致原告不符合索赔条件。如果法院选择了对被告最有利的计算方法,可能导致原告索赔金额被部分或全部驳回,这是投资者索赔面临的第一座大山。
以宁波富邦案为例,一名原告实际亏损金额51.5万元,根据“实际成本法”计算买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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