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开宣传、虚假宣传、误导诱导推介、向非合格投资者募集资金、承诺保本保收益、售卖“飞单”、挪用募集资金……3个月后,部分私募基金“随便买卖”的乱象将被“史上最严私募募集新规”从严约束。
4月15日,《私募投资基金募集行为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发布,该《办法》将于今年7月15日开始施行。
“私募”是私募基金行业的制度基石和魅力所在。谁可以“私募”、向谁“私募”、如何“私募”是行业赖以生存发展的起点。建立健全“私募”的实体性和程序性行为标准和要求,不但对每一个私募基金管理人和持牌销售机构开展合规募集、坚守行业行为底线、摆脱“非法集资”的魔咒至关重要,更是对私募基金合格投资者制度的切实保障和核心支撑,同样也是行业自律的标尺和准绳。
不是谁都可以买卖私募
《办法》明确了三个重要问题。
一是明确了私募基金的两类募集机构主体,即已在中国基金业协会登记的私募基金管理人自行募集其设立的私募基金,以及在中国证监会取得基金销售业务资格并成为中国基金业协会会员的基金销售机构受托募集私募基金。
二是明确了募集机构承担合格投资者的甄别和认定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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