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为什么对温州住宅用地到期事件如此关注?因为它关系到几乎每一个城镇家庭的切身利益。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物权法》对此是有规定的,就是人们所熟知的“自动续期”。法律条款是这样的:
第一百四十九条 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的,自动续期。
非住宅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后的续期,依照法律规定办理。该土地上的房屋及其他不动产的归属,有约定的,按照约定;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目前各方争议的是,住宅用地的自动续期是有偿还是无偿。关于这一点,我同意一位律师的分析。上款对住宅用地到期后直接规定“自动续期”,而下款对非住宅用地到期后的续期,却写明要“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可见,物权法的续期方式对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是有明确区分的。
从立法的本意和逻辑看,住宅用地的“自动续期”应该是无条件的,亦即是无偿的;非住宅用地到期后,并非自动续期,而是有条件的。如果二者的续期都是有条件的,作为一项基本法,就不会专门区分住宅用地与非住宅用地,分两款来分别作出规定。
也就是说,如果住宅用地的自动续期是有条件的、有偿的,那么,《物权法》第一百四十九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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