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连续多次操纵行为的违法所得采取“盈亏不相抵”的方式进行计算,符合行政处罚的比例原则与合理性原则。
中国证监会5月26日公布的一纸行政处罚决定书,将陈贇操纵美欣达(002034)等8只股票价格的行为公诸于众。
“经查明,陈贇存在以下违法事实。”行政处罚决定书指出,2012年12月份至2013年3月份,陈贇控制使用其个人同名账户及“林某贤”、“魏某坦”、“魏某炎”、“赵某榕”、“郭某妍” 等共6个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资金来源为陈贇自有资金及向他人融资,账户组下单交易地址相同,陈贇承认控制使用账户组。
上述期间,陈贇通过账户组,在盘中以连续申报、大笔申报、高价申报将股价快速拉至涨停,在涨停价位大量申报买入形成巨量封单,次日开盘集合竞价期间通过高价申报买入、大量撤单影响开盘交易价量,开盘后卖出持股获利。账户组以3天至7天为一个交易周期,共交易美欣达(002034)、科新机电(300092)、经纬电材(300120)、科泰电源(300153)、凯撒股份(002425)、明家科技、摩恩电气(002451)、天龙集团(30006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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