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清华大学国家金融研究院《商业银行法》修法研究课题组
中国 《商业银行法》 亟待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和完善。本文建议, 《商业银行法》 的修定应从“机构立法”向“行为立法”转型。在“银行业法”立法条件已经基本具备之际,其核心内容应界定“银行业”的概念、建立银行“牌照”体系,并且统一银行业规范要求。
《商业银行法》是中国规范银行业法律关系的“基本法”,出台迄今已有20余年。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该法为巩固中国金融体制改革成果、保障商业银行长期健康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但随着国内外金融市场的发展变化,该法在立法理念、立法原则和一些具体规定上暴露出诸多不足,亟待进行一次全面的修订和完善。在这项工作中,需要首先解决的问题是:如何确定修法基本定位?是保留现行以“商业银行”为单一视角的法律架构,还是将整个“银行业”纳入规范范围?如果对银行业进行整体立法,应当包括哪些主要内容?本文拟对上述问题进行初步探讨。
我国银行业法制面临的主要问题
(一)基本法律的统领地位弱化
《商业银行法》作为中国银行业市场的“基本法”,其基础性的规范意义存在明显不足。第一,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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