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近万科大股东宝能系要罢免全体董事监事的事件引起众多讨论。尽管这次事件比较复杂,各方常有不同看法,但所有讨论都同意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上市公司的根本目的在于让股东利益最大化。即便宝能系试图罢免的董事长王石也表示万科的股东利益至上,股东是公司的唯一合法拥有者,而董事会是股东的代理人。
事实上,唯有股东合法拥有上市公司、因而股东利益至上,不仅已成为源于美国的现代金融理论的圭臬,而且好像对广大投资者来说就是天经地义本该如此。这一信条目前在中国也正被传播并广为接受。
但笔者发现,近年来自法律和管理学的国际研究文献明确指出,上市公司股东利益应该优先至上,其实更多仅是来自现代金融学的理论观点。尽管现在广为人知,并且确实被很多英美公司规章采纳,但其实与英美的公司法基本法律制度有着根本冲突,在这些国家的实践中其实不太可行,某种意义上更多只是一厢情愿的想法。2010年一篇管理学顶尖杂志文章及后续研究对此有详细讨论。
从美国法律判例看
首先,从法律规定来看,英美公司法律基本没有明确支持上市公司股东利益至上。特别重要的是,美国特拉华州法律有意在谁是上市公司的所有者问题上没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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