随着“一带一路”建设的推进,各方在充分享受贸易投资便利和自由的同时,也必然会出现各种冲突和争端。在各种可选择的争议解决机制中,诉讼是一种相对主流的方式,即一方可以将争议提交给一国国内法院通过诉讼解决。与其他的争议解决方式相比,诉讼有其独特的优势,例如具有强制性和上诉程序、审判公开、可以申请诉讼财产保全等。
然而,“一带一路”建设中的争议往往产生于不同国家或地区的当事人之间,败诉方极有可能位于作出判决的法院所在国之外,因此胜诉方需要将一国法院判决拿到另一个国家去承认和执行。对于这类跨国争议而言,诉讼又有一个天然的缺陷,即由于各国主权和司法独立的因素,任何一国法院没有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义务,除非两国之间签订了司法互助协议或者以互惠原则为前提。
截至2016年1月份,我国对外签订了19项已生效的民刑事司法协助条约,以及17项已生效的民商事司法协助条约,其中涉及到的“一带一路”沿线国家有波兰、蒙古国、罗马尼亚、俄罗斯、土耳其、乌克兰、白俄罗斯、哈萨克斯坦、希腊、塞浦路斯、吉尔吉斯斯坦、塔吉克斯坦、乌兹别克斯坦、越南、老挝、立陶宛、保加利亚、泰国、匈牙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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