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年来,中国证监会继续加强对资本市场的监督管理,对若干违反资本市场规则的行为作出处罚。笔者在审读案例时发现,上市公司的高级管理人员未尽法律职责。实际上,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未能尽职尽责,不仅仅应承担行政责任,情节严重的,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我国《刑法》第169条第2款规定:“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背对公司的忠实义务,利用职务便利,操纵上市公司从事下列行为之一,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致使上市公司利益遭受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一)无偿向其他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二)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提供或者接受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三)向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个人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的;(四)为明显不具有清偿能力的单位或者 ...
全文地址:https://bbs.pinggu.org/thread-3814337-1-1.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