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资委、财政部和证监会日前联合印发《关于国有控股混合所有制企业开展员工持股试点的意见》(简称《意见》)。笔者认为,开展员工持股试点,应保持国有企业保值增值即国有权益不受损的前提下,调动利益相关方的积极性,释放改革红利。
亮点纷呈
本次发布的《意见》亮点包括以下几方面,一是员工持股要依法合规,公开透明,实现股权平等。《意见》规定,依法保护各类股东权益,严格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有企业改制、国有产权管理等有关规定,确保规则公开、程序公开、结果公开,杜绝暗箱操作,严禁利益输送,既防止国有资产流失,又防范损害混合所有制中民企等其它股东权益,实现在政策法律面前股权平等的目标。
二是保证国有资本处于控股地位与市场机制有效结合。实施员工持股后,应保证国有股东控股地位,且其持股比例不得低于公司总股本的34%。试点企业、国有股东不得向员工无偿赠与股份,不得向持股员工提供垫资、担保、借贷等财务资助。持股员工不得接受与试点企业有生产经营业务往来的其他企业的借款或融资帮助。这一规定,既保持了国有股的控股权与否决权,如果员工持股达30%上限,则可能出现国有控股,民企机制(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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