形势不等人,地方政府实际负担的债务惊人,举债模式再不转型,系统性风险难免。债券置换债务绝非仅为解决燃眉之急,也非仅从积极财政政策角度出发,而更多从改革倒逼、避免系统性金融风险和政府职能转型的角度来考虑。
不少人认为,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务是为了减轻地方政府债务压力,支持 “积极的财政政策”。财政部副部长朱光耀近日在中国发展高层论坛上说,“推出万亿债务置换计划,是为解决前期大规模经济刺激计划积累的问题,同时反思此前大规模的经济刺激计划方案,强调要保持战略定力,不要搞大规模刺激计划”。基于此,笔者认为,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债务并非权宜之计,应从地方政府融资模式改革的高度来理解。
事实上,新《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对此早已明确阐述:“债券是地方政府举债的主要模式,预算管理内的存量债务可以通过发债来置换。”可见,债券置换债务,完全是按改革计划推进的,并非应对短期债务压力的政策。
差之毫厘、谬之千里。债券和债务“一字之差”,但地方政府行为模式的差别却在千里之外。若发行债券,需要对资本市场的投资者负责,举债主体、信用评级、信息披露、债务投向、偿债来源等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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