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服务振兴东北规划,顺应中国经济新常态和贸易发展新业态,尊重企业的自主选择与物流运作规律,加快经济紧密联系地区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步伐,海关总署决定在辽宁、吉林、黑龙江、内蒙古(以下称东北地区)等四省(区)内的大连、沈阳、长春、哈尔滨、呼和浩特、满洲里等六个海关(以下称东北地区海关)启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改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自2015年5月1日起,启用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
二、东北地区海关区域通关一体化通关方式适用于东北地区企业在东北地区各口岸海关进出口的货物。东北地区企业可自主选择向经营单位注册地、货物实际进出境地海关或其直属海关集中报关点办理申报、纳税和查验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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