承兑汇票已超过期限 银行能否兑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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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中国城乡金融报
根据我国《票据法》第17、18条规定,非见票即付汇票、本票到期日起两年内,见票即付汇票、本票自出票之日起两年内票据权利不消灭。同时,还规定了即使超过票据权利时效的,仍享有民事权利,可以请求出票人或承兑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现持票人要求某银行对已超到期日两年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出票人提交的备付票款一直在该银行存放。请问,银行能否动用备付票款对持票人进行付款?应如何操作?若拒绝付款导致被诉,是否会被判令银行承担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损失?
傅金波(农行法律专家组成员):
持票人要求承兑银行对已超到期日两年的银行承兑汇票付款,虽然出票人提交的备付票款一直在该银行存放,但承兑银行不能动用备付票款对持票人进行付款。由于持票人的票据权利已经消灭,加之银行承兑汇票可以背书转让,造成债权债务关系复杂,持票人只能通过法院判决承兑银行或者出票人返还其与未支付的票据金额相当的利益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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